盛泽镇综合执法局联合公安部门共同查处一处辊筒酸洗黑作坊
盛泽镇综合执法局联合公安部门
共同查处一处辊筒酸洗黑作坊
1月12日傍晚,盛泽镇综合执法局盛南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红洲村南环路附近一处小巷子里有一家酸洗黑作坊正在生产,并且有重金属污染废水从作坊内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接到举报后
镇综合执法局高度重视,经初步研判后认为此案可能涉及到环境污染刑事犯罪。镇综合执法局一方面第一时间与盛泽公安分局盛南派出所取得联系,通报相关案情;另一方面通知盛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安排专业检测人员一同前往案发现场进行相关水体及土壤采样取证。
精心准备就绪后
镇综合执法局迅速组织多名执法人员赶往举报案发现场。
现场发现该作坊车间内一片漆黑,车间内存放着上百根锈迹斑斑还没来得及酸洗的辊筒,伴随着难闻的刺鼻气味执法人员穿过车间前部来到后部酸洗操作间,操作间内摆放着数根已经酸洗好的辊筒,辊筒内部插入了连接高压热熔丝的灯管,拂手过去辊筒表面的余温依然十分明显,很显然短时间内有过酸洗加工迹象。
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调查认定,这是一处非法从事辊筒酸洗黑作坊,该作坊虽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没有任何环保备案及审批手续。
据当事人交代,他主要使用中强浓度硝酸按照一定比例兑水,再将硝酸稀释水溶液直接浇在需要酸洗的辊筒表面,为了使酸洗效果更加显著,被硝酸稀释水溶液淋湿的辊筒移至一旁的铁架上,再用高压热熔丝灯管插入辊筒内部进行高温加热,硝酸稀释水溶液与辊筒表面金属锈迹在高温条件下反应十分剧烈,随即散发大量酸性气体,这些酸性气体再经过当事人安装在墙体管道上的大马力排风扇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经过剧烈酸性反应的辊筒随后重新被移回酸洗池,再用自来水将残留在辊筒表面的酸性液体冲洗干净,冲洗酸性废水经过酸洗池底部的落水孔洞直接排放到车间外环境。
经过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本起案件与以往设置暗管将废水直排外环境的案件有所不同,前者的作案手法更加隐蔽,一般人如果不进入车间内部,单凭在车间外部很难发现暗管的具体位置和走向,车间西边三米左右便是河道,当事人没有选择将暗管排口直接接入河道,而是选择将暗管排口隐藏在距离河道还有一米左右距离的土层下方,这就是为什么一开始执法人员在河道岸边始终无法找到暗管排口的原因。
最后,盛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酸洗池水槽、暗管排口周围土壤以及暗管排口直线延伸到河道等点位进行了现场采样,所有采样均做了详细记录并经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
现场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相关笔录,所有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执法人员现场向盛南派出所办案民警通报了有关案情。
下一步,盛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将对采得的样本进行技术分析,主要对样本的铜镍铬锌铅等重金属含量及COD、PH值等进行科学技术鉴定,如最终鉴定结果显示相关重金属超标数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标准的,镇综合执法局将按照法定程序向盛泽镇公安分局移交相关案件材料,如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标准的,镇综合执法局也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
镇综合执法局告诫有关人员切忌不要为了一点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等情形的,就构成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条所描述的“严重污染环境”,按照法律规定是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
文:周 果
图:盛南中队
来源:《吾爱盛泽》公众号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