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民法典系列(二)】《民法典》第11...
【贯彻民法典系列(二)】《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必要范围内扣留侵害人的财物。执法办案中,公安机关面临大量涉及私力救济的警情,如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财物或限制其人身自由,聘用讨债人索债等。处置此类警情注意把握以下要点:1.明确执法边界。公安机关不得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处警,不得干涉正常债权债务关系,仅对私力救济引发的违法犯罪作出处理。2.做好现场控制。了解纠纷起因,查明有关情况,做好处警记录;固定提取财产损毁、人员受伤、围观堵路等易灭失证据;制止行为人过激言行,告知违法后果;3.依法妥善处置。对确认是自助行为的,力促双方和解,不得敷衍处置;不能达成和解的,告知当事人通过民诉等法律途径解决;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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