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二:利息计算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32期文章
民间借贷百问百答系列: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一:基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下内容主要涵盖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认定和计算标准,突破或变相突破利率上限的实践处理,未约定利息时的处理规则,不同情形利息的计算方法,砍头息、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与处理,金融借贷的利息等内容。在约定借贷利息时,要准确理解并牢牢把握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切不可想当然地约定借贷利率,以免出借款项赚取利息的预期落空。
Q1:     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多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再采用24%和36%的标准,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Q2:     什么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答:LPR全称Loan Prime Rate,意思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品种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更新,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bklpr/;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pbc.gov.cn。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为年利率3.85%。
LPR每月发布,是一个动态数据,并不固定,因此,借贷合同签订的日期不同,适用的1年期LPR可能不同,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上限也可能不同。
例:张三与李四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借100万元,年利率24%。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数据,该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则司法保护的该借贷合同的利率上限是3.85%*4=15.4%。因此,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支付利息时,法院最多按照年利率15.4%予以支持,而非24%。
Q3:     除“利息”外,借贷合同还约定有“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费用,法院是否支持这些费用?
答:对于以“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即这些项目产生的金额与利息合并计算时,超过了法定的利率红线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具体支持规则参考前一问。
Q4:     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可否主张利息?
答: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不可以主张利息。
Q5:     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已支付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答:可考虑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Q6:     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何认定利息?
答: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没有利息。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Q7:     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的,如何支付利息?
答: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Q8:     返还借款时,若款项不足以覆盖当期应付的全部本息,应当如何认定?
答: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本金。
Q9: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借贷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Q10:   预扣利息(“砍头息”)如何处理?
答:“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预先从约定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应付的部分或全部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但仍按照约定本金计算本金及利息。
例:张三与李四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借100万元,年利率10%,借期三年,按年付息。李四向张三提供借款时,先将第一年的利息10万元扣除,只提供90万元,但仍按照100万元的标准计算利息,借款到期时要求张三偿还100万元本金。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在前述案例中,应按照90万元的本金计算本息。
Q11:   只有借款时或当天扣减的利息才能被认定为“砍头息”吗?
答:不是。借款人借款目的是为了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果出借后一两天即提前偿还借款,无疑剥夺了借款人对这部分资金的期限利益。这种情形虽并非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但对此种行为的认可,无疑是对当事人可以借此规避法律的纵容。所以,对借款后很短期限内即返还的部分,一般也会被认定为“砍头息”。
Q12:   借款人破产的,借款利息的计算是否受到限制?
答:自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时起,借款停止计息,出借人只能向借款人申报尚未偿还的本金及截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的利息。
Q13:   什么是复利?
答:复利是指将前期借款利息结算后,将本息合并计算作为后期利息计算基数,并以此计算后期利息的利息计算方式。
例:张三与李四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借100万元,年利率10%,复利计息,借期三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第一年的利息为100万元*10%=10万元;
第二年的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是第一年的本金加上第一年的利息,即100+10=110万元,第二年的利息为110万元*10%=11万元;
第三年的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是第一年的本金加上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利息,即100+10+11=121万元,第三年的利息为121万元*10%=12.1万元。
三年利息合计10+11+12.1=33.1万元。
该案例中,如果是单利计息,则三年的利息合计100万元*10%*3=30万元。
Q14:   约定复利是否支持?
答:法律并未禁止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但复利受到利率红线的限制。若计算复利后,导致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法定最高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以前期本息作为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计算后期利息的,仍不得超出前述利率红线的限制。
例:张三与李四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借贷合同(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为3.85%,此时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为3.85%*4=15.4%),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借100万元,年利率15%,复利计息,借期三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第一年利息为100*15%=15万元,第二年利息(100+15)*15%=17.25万元,第三年利息为(100+15+17.25)*15%=19.8375万元,复利计算的三年利息合计52.0875万元。但按照最高15.4%的利率单利计算3年的利息应为100万元*15.4%*3=46.2万元。因此,出借人只能请求46.2万元利息,超过的5.8875万元将不予支持。
Q15:   借款人逾期还款,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请求逾期利息吗?
答:借款人逾期还款,但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将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无约定的则有赖于律师协助出借人主张及法院的裁量,我们倾向于认为出借人现仍可按照一年期LPR标准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Q16:   法院执行时确认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与逾期利息关系?
答:法院执行时确认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利息和加倍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一般利息是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和诉讼请求认定的利息。
加倍利息是借款人迟延履行生效判决依法应当支付的额外利息,与双方约定的利率无关,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Q17: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如何处理?
答: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1年期LPR的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18:   金融借贷的利率规定?
答: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时,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
Q19:   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关于利率的区别?
答:利率上限不同。金融贷款利率不设上限,而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受1年期LPR的四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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