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额从15万元增至500万元,他却毫不知情?
“485万元的冒名增资登记终于撤销了!我打了几年官司没办成的事儿,检察院给我彻底解决了。感谢检察官不遗余力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日前,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人乔某迫不及待地告诉吉林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们这一好消息。
被莫名增资后承担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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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当年7月,A市鸿某祥公司成立,股东为乔某、郭某文、郭某,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乔某出资15万元。
2015年,该公司后加入的一名股东,拿着冒用乔某、郭某文、郭某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向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增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增至1000万元。其中,乔某的出资额从15万元增至500万元,而这一切乔某毫不知情。
2019年5月,乔某突然收到了要求其在485万元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裁定书,赶紧去附近派出所报了案,警察建议他去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经过查询,乔某才发现,自己已经被追加了巨额投资,而公司申请增资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随后,乔某以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由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增资登记。该局认为,按照规定自己没有义务对笔迹进行专业鉴定,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即可核准,遂拒绝了乔某的撤销增资登记申请。
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增资登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行政机关核准增资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没有支持乔某的诉求。乔某申请再审,亦被法院裁定驳回。
此时,同样被冒用签名、虚假增资的郭某文、郭某,对增资材料中的笔迹进行了鉴定,证明增资材料上的签名确实非本人所写。乔某以这两份材料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将鸿某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上述申请增资登记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之规定,认为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不是股东本人签署,判决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本以为有了这份民事判决,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可以撤销增资登记,但乔某的申请还是被拒绝了。
今年1月,走投无路的乔某向吉林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提出监督申请。
撤销增资登记被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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