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趁供应商酒醉后与其发生关系,合同签订后,告经销商强奸罪,被判四年!
合同签约后一样能告强奸。刘某与蒙某(女)本是生意合作伙伴,蒙某负责供货,刘某负责销售,刘某有次商务接待蒙某时,趁蒙某酒醉时与其发生关系,事后蒙某为了顾全大局,没报警,等合同签完之后再报警,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在广东广州,1983年出生的男子刘某是名经销商,由于生意关系,与自己的上游供应商蒙某(女)有密切的来往。某次商务接待时,蒙某喝多了,于是刘某送其回房间后,又继续去和客户继续喝酒。
刘某喝完酒后,拿着房卡又回到了蒙某所住房间,看到蒙某晕睡后,于是跑到床上与蒙某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醒来,蒙某发现身边躺着刘某,并且身上有异物,于是斥责刘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但由于他们当天约了一个重要客户准备签合同,所以蒙某暂且放下这事,而是选择与刘某一起出门前往约定地点等待客户。
与客户签完合同并一起用餐后,蒙某才报警。
一、刘某(男)涉嫌强奸么?
刘某到案后声称,自己与蒙某发生关系时,对方并没有反抗,也没有明确表示说不同意,并且醒来后也没有立即报警,而是选择与自己一起前往与客户洽谈生意、一起用餐。所以可以证明两人关系密切,发生关系时也是你情我愿的事。后来蒙某选择报警的原因极大可能是出于商业考虑,把自己送进监狱后,她就可以自己与客户直接合作了,所以这是蒙某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诬告”自己强奸而已。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而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妇女在酒醉后不知反抗、不会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刘某在受害人蒙某酒醉晕睡不知反抗、不会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刘某的辩解是一个认知问题,强奸行为只要事实存在,之前发生、之后发什么并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意思就是说哪怕刘某与受害人之前是一对恋人,之后还有可能是会结婚。但是只要发生了强奸行为,并且已经报警介入调查,都可认定为强奸罪。而且不管事后受害人会不会原谅行为人,都不会影响检察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还有一点是关于强奸罪的追诉期限问题,一般强奸罪的有效追诉期为10年。所以蒙某没有立刻报警,而是等几小时后报警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强奸了受害人,只要受害人保留了相关证据,十年内想什么时候告你都行。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1、强奸罪的有效追诉期是10年。这个法律知识我想很多人都还不知道。很多人以为自己与女性强行发生关系后,短时间内对方没报警,就代表自己已经安全了。其实这是个错误的想法,只要女方保留了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哪天想追究你责任的话,10年内只要他拨打报警电话就可以了。
2、懂法的必要性。强奸是犯罪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了性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而且不管之前双方发生了什么,之后发生了什么,哪怕是犯罪行为,比如行为人在强奸之前或之后,受害人打了行为人,均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通俗地说就是一码归一码,他打了你,你可以报警告他故意伤害罪,但是并不能免除或抵消你的强奸罪。这也是个认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