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和方法
在企业清算、和解和重整的三种破产程序中,无论是企业财产的处置方法还是遇到的阻力,破产重整涉及的资本运作极为复杂。以下详细介绍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和方法。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
(1)公司出现了《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七、第七十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新破产法》第七十一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务。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新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新破产法》第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新破产法》第八十二、第八十四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新破产法》第87条处理。(《新破产法》第86、第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新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新破产法》第八十六、第八十八、第九十二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入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新破产法》第89~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新破产法》第93条)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二、企业破产重整的方法
在我国企业的破产重整中,不少地方创造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有用的方法。
(一)实施抢救剥离,分立重整
将濒临破产企业的部分有效资产和部分职工先行分立出来成立新企业,同时按照与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商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再经过半年时间,对企业分立后的残体实施破产。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其余作为职工安置费由分立出去的新企业连同职工一并接收。
在实践中,一般的方法是对确属整体扭亏无望、必须实行破产的企业,可以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产品有销路和市场前景的车间、部门先行剥离,成为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资产评估,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来分担清偿老企业实际债务的责任,并由新、老企业共同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对分立出去的新企业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政策支持,这些政策包括:①商请银行解决企业生产自救的启动资金;②延长企业停产整顿期6个月;③企业离退休职工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④如果是国有企业,从政府财政扭亏措施经费(每年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基金)中拨款整改国有企业所在地区生活设施;⑤对企业的亏损、潜亏作相应处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这些政策还包括:对剥离后的破产企业采取减轻破产冲击的政策;对富余职工发放一次性遣散费;对长期依附主厂的所属集体企业同时实施破产。
(二)整体接收破产企业
在保证对普通债权人一定清偿比例的前提下,由其他优势企业法人或企业集团整体接收依法破产的企业,即破产企业职工及安置职工的破产财产全部由其统筹安排使用,经过改组、制度建设和技术改造,或变为集团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引进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资产重整,使之成为本企业中(或本企业控股的)一个有效运转的组成部分。这主要包括:破产企业的接收方实现以零收购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②全部接收破产企业职工;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全部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甩掉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如条件允许,可以采取由政府专项拨款解决企业被收购后的下岗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④破产企业接收方承诺就业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原来以优惠价向职工提供商品房的做法不变;⑤地方政府给予破产企业接收方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给予土地开发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破产企业的职工出资购买破产企业的资产
破产企业通过破产豁免债务之后,如尚有一定市场的产品的,可以鼓励企业职工自己出资购买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重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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