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该遵循什么程序?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单方解除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该法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无条件解除,但必须履行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收到告知后无权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可以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此时,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是可以直接告知用人单位,还是需要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法院审理等程序?这在实践中存在分歧。
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所用的措辞是“请求”,而非“要求”或其他,那就表示劳动者没有直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只拥有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必须通过申请仲裁或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笔者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含义是:用人单位3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失效,而是给予劳动者选择权,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之前和之后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如选择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该解除行为必须告知用人单位,否则可能要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要求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经司法程序认定,一方面会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也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
一些地区出台的文件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佐证了上述观点。例如,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2015年9月)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3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作者:郑檬 鲍远芳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编辑丨徐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