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小红书
募集资金专户相关1设立专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四、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2变更专户可以参考设立专户的流程:需要董事会审议。参考案例:3注销专户目前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操中普遍的做法是披露即可,参考案例: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八、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募集资金补流到期应及时归还到专户,否则可能会被处罚2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沪深交易所有不同,具体如下:适用板块相关规定法规依据上交所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深交所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九《规范运作指引》 6.5.26/(创业板)6.3.12募集资金报告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适用板块具体内容法规依据上交所1、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3、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4、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深交所1、董事会应当出具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3、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注:上交所有明确需要监事会审议,深交所未明确。2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1、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2、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注:深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3前次募集资金报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变更1用途变更深交所上交所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形1.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2.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3.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1.变更募集资金具体投向2.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的除外)3.变更募投项目主要内容履行程序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上交所公司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但仍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2实施地点变更所属板块相关规定法规依据上交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说明改变情况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深交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还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5.10、6.5.22/6.3.5、6.3.173募投项目名称变更目前法规无明确规定,该案例仅供参考: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需要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所属板块相关规定上交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深交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注:深交所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置换自筹资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十、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要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交所履行程序豁免规定单个募投项目完成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单个募投项目完成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全部募投项目完成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X为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1、X>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2、500万或者募集资金净额5%<X<募集资金净额10%,董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X<500万或者募集资金净额5%,要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使用情况。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深交所所属板块董事会股东大会豁免规定深主板中小板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其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创业板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其使用情况年报中披露即可法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子公司募投项目1通过借款实施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一般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目前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案例:2通过增资实施可参考对外投资的标准履行相应程序,参考案例:关于募集资金的内容讲到这里就结束啦,欢迎小伙伴们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