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

李某与张某系再婚组建家庭,婚后生育一儿一女,李某与张某结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因张某耳朵病变完全失聪,二人的关系更加恶化。李某在协议无果的情况下,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曾三次起诉离婚,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已分居满一年。

丈夫张某始终不同意离婚。他答辩称,两人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他认为夫妻之间因相互扶持,不能因为他耳朵失聪就要起诉离婚。

分析: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缔结婚姻至今十年,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组建家庭,亦应相守相伴,珍惜并维系完整的家庭关系,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项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可判决离婚”明确规定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可”变为“应当”意味着后者必须适用,这对于很多悬而未决的案例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民法典适用后,与李某相似的案件,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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