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须知 | 聘请律师十项须知!

作者:辣笔小律

编辑:辣笔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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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

法律咨询是专业性很强的事情,需要大量的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实务经验方能游刃有余。律师是专业人士,专业的事情请交给专业的人办。忌:自认为看了几期《今日说法》、《法律讲堂》就觉得能上法庭,读了几本法学教材就能打官司。否则,一着不慎全盘皆输,为了省点律师费自己的本钱也赔进去了。诉讼,无论是从诉讼流程还是庭审技巧上来说专业性都很强,没有经过实务的锤炼,请不要轻易撸膊子上阵。

二、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牢”

风险在于防范,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从机会成本角度看,降低十分的损失,就是十分的收益。因此,行事前咨询一下各领域的专业律师,做好风险防控,而不要等“羊已丢”再行“补牢”,因为往往为时已晚,只能退而求其次,刮骨疗伤了。

图片:源于网络

三、优质的的法律服务不可能低价

经济规律是“一分价钱一分货”,法律服务亦同。质优价高,永远是一一对应关系,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会越来越贵。选择律师专业、敬业很重要,只图低价请别以为捡到便宜,很可能被练手了。

四、咨询法律问题请有付费意识

咨询法律问题主动付费,这既是对自己问题的重视,同时也是对律师的尊重。没有一个律师靠收取咨询费养家糊口,咨询收费,更多彰显的是对律师劳动的尊重与价值的认可。主动付费,你所获取的服务和方案定会比寻求免费咨询的当事人效果要好得多。所以,出于为自己负责,也请不要吝啬那点咨询费。

五、咨询时,请对律师坦诚

有些当事人在咨询法律问题时,对律师隐瞒事实不讲实情。殊不知,这是百害而无一益的。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者,即使知道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允许律师去揭露。所以,一定要将案件实情告知律师,这样律师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周全的方案,做到有取有舍、进退有据。

六、不要一味相信“关系”,专业最重要

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们还是习惯遇事找“关系”。但司法实务中,找“关系”用处却不大,风险还很高。当前的错案终身追究制,哪一个公检法人员也不敢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断送自己的“乌纱帽”,所以寻求专业才是根本。专业律师会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办案经验、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技巧寻求破解之道,从而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提示:现实中,被羁押人的家属被骗的例子是很多的,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及中国传统对权力的盲目崇拜,人们对“关系”、“权力”神化,总认为找到“关系”一切法律、规则都是形同虚有的。殊不知在十八大以后依法治国成为铁律。所以,在法治越来越健全,司法越来越公正通明的情况下,这招已很不好用了。

七、尊重律师,律师才会尊重你

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只有给予充分的尊重,律师才会尊重你。有些当事人自认为聘请律师花了钱,就想着把律师当做雇工一样使,不分时间场合的咨询律师,以命令的口气指使律师,趾高气扬、不可一世,不把律师放在眼里。自然,这样的当事人也得不到律师的尊重。

提示:如果事情不紧急,应该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8:00-18:00】咨询律师。紧急事务则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咨询律师,律师也是有工作时间的。

八、请不要轻易相信承诺和保证

打官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证据情况、诉讼策略、国家政策、律师专业水平、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等因素。所以,请记住,给你承诺和保证官司一定会胜诉或人一定可以捞得出来的,多半是骗子!而且,一旦律师承诺保证胜诉结果,《律师法》是予以禁止的,您可以予以投诉。

九、请信任你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在聘请完律师后,总是不放心,仍然这个渠道那个渠道再找律师咨询,生怕自己委托的律师解答不到位或解答错误,但往往这样做却适得其反,咨询越多,得到的版本越多,方向越容易迷失。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司法考试又做上律师,对于法律层面的问题,方向性的一般都没有问题,只是经验、敬业、收费上有差异而已。有时候,如果案件不是疑难案件,宁可选择一个敬业的青年律师也不要选择没空的经验丰富的律师,一旦选择了你的律师,就要诚恳认真的配合你的律师。

十、律师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

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律师的执业经验同理,没有哪一位律师在各个领域都精通。选择律师,不仅要考虑到价位,还要考虑律师的执业地域,律师的个人经验,律师的时间、精力,律师的敬业程度等,建议就个人的付费能力、案件复杂度、律师的敬业程度、人品选择适合你的律师。


案例一

交通事故案件。一当事人上门找律师,手中拿着一份判决书,说法院判决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亲属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可实际上他在城镇工作生活了多年,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交社保、医保和工伤保险,也没有办理《暂住证》。我们知道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两者赔偿金额相差几十万。律师查看了一下其判决书及证据材料,其证明在城镇务工的证据有,单位出具的就职证明、老乡的证人证言、近三个月的工资单。实践中因为单位证明和证人证言有较多的不确定性,证明力较弱,涉及关键事实时法院一般不会依这类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不支持其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律师经询问后得知,当事人并没有请律师代理,而是在法院旁边的一个代书处叫人帮忙写了一份《起诉书》和整理了一下证据材料。再进一步了解,其没有穷尽所有方法去证明其死亡的亲属在城镇务工多年。

我国法律有关公民“经常居住地”和“住所”的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审判实践中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就可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可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务工的证明是多样化的,不局限于上述的《劳动合同》,社保、医保和工伤保险证据,《暂住证》,还可以有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其它依据,比如采实名制的电话清单;在当地缴交水费、电费、广播电视费的票据;还可以先走一个劳动仲裁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等等。这些客观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就足以让法院认定某一事实。

可惜的是,当事人来找律师的时候,上诉期已过,保险公司也已理赔完毕,当事人已经受领了理赔款,案件都已结案,只能对当事人损失了几十万表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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