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下境内划转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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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和大家聊聊经常项下境内划转业务,现在开始吧。
通常所说的境内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不包括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允许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目前,经常项下允许境内外汇划转的业务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大类,外汇划转的交易双方通常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不属于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企业可不填写境内收付凭证,经办银行也无需报送相关数据。
概括而言,货物贸易项下允许办理三大类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一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二是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的货款。三是具备“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之间。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
概括而言,服务贸易项下允许五大类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一是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二是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三是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四是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五是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划转业务,包括偿还外汇贷款利息、偿还外债转贷款利息、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及投资收益项下与利息、利润有关款项的境内划转,应按《外汇划转暂行规定》以及资本项目有关规定办理。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的,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境内划转业务不区分5万美元以上或5万美元以下,经办银行应按规定审查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并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保险机构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通常区分两大类办理。一是外汇保险项下保费、分保费、赔款、保险金、摊回赔款、追回款等境内外汇划转,凭合同、发票、支付通知、支付清单、分保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一项材料办理,由划出方经办行审核。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保险项下退保时,应以原收取保险费币种进行划转。二是保险项下赔款、追回款、追偿费用等,由被保险人转让至境内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批单或书面指令,办理赔款资金的转让手续。
经常项下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货物贸易项下的境内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收入申报单》等。即付款行和收款行均申报基础信息、管理信息。服务贸易项下境内收付汇,由付款方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凭证,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证。境内银行除报送上述凭证涉及的收付款信息外,还应报送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证的境内外汇收入的基础信息。即付款行申报基础信息、管理信息,收款行仅申报基础信息。
符合规定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与境内发生外汇收支的,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与其发生交易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管理规定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除《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境内机构违反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未按照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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