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战争问题。——“纽约论坛报”在下院。——印度的管理
土耳其战争问题。——“纽约论坛报”在下院。——印度的管理[159]
1853年7月5日星期二于伦敦
6月24日,信使把列施德-帕沙拒绝俄国的紧急最后通牒的通知送达彼得堡,三天以后,哥尔查科夫公爵接到了特派信使送来的命令:强渡普鲁特河,并占领多瑙河各公国。
奥地利当局特派居莱伯爵去谒见沙皇;他无疑是要警告沙皇,要他注意任何全欧洲性的战争都孕育着革命的危险。至于俄国当局在这种情况下能作怎样的答复,可以根据它在1829年对同一个国家的类似说法所作的答复作出判断。下面就是这个答复的内容:
据上星期六的“新闻报”报道,沙皇对英国,特别是对阿伯丁勋爵的行为异常恼怒,特指示布隆诺夫先生不要再同这个“善良的”老头子保持任何关系,只同外交大臣作官方的交往。
奥地利银行巨头的机关报——维也纳的“劳埃德氏报”[161]极力鼓吹奥地利联合英法来对付俄国的侵略政策。
诸君大概还记得,联合内阁在4月14日表决废除广告税的建议时曾遭到失败[注:见本卷第66、80页。——编者注]。7月1日,联合内阁在这个问题上又遭到了两次失败,就在这一天,格莱斯顿先生建议把广告税由1先令6辨士降为6辨士,并扩大范围,使广告税适用于所有书刊和其他出版物上刊登的广告。建议取消现有一切广告税的米尔纳·基卜生先生提出的修正案以109票对99票被否决。在这以后,当格莱斯顿先生的拥护者认为已经取得胜利,纷纷离开议院去出席宴会或宫廷舞会的时候,布莱特先生起来发了言,他发表了一篇非常有力的演说,反对征收知识税,特别是反对征收印花税和广告税。我从他的发言中引用几段诸君可能感到兴趣的话。
接着克罗弗德先生建议用0辨士这个数字代替6辨士的数字。科布顿先生支持这个建议;并且针对格莱斯顿先生所说的广告税不会严重地影响报纸以低廉价格发行的话,提醒格莱斯顿先生注意霍拉斯·格里利对1851年讨论这个问题的委员会所说的话。
于是约翰·罗素勋爵起来发言,他用相当生气的语调说,在这么多议员缺席的情况下企图取消已经通过的决定,这未必是诚实的做法。显然,约翰勋爵忘记了:正是在这个关于广告税的问题上,他的同僚们曾经被总共只有40票的多数击败,而现在也只得到10票的多数。尽管约翰勋爵就“宪制”严格性说了一番训词,格莱斯顿关于每个广告征税6辨士的建议仍然以68票对63票被否决,克罗弗德先生的修正案则以70票对61票被通过。迪斯累里先生和他的朋友们在表决时是同曼彻斯特学派站在一起的。
看来下院好像是特别强调问题重要和内容丰富似的,它所进行的关于印度的辩论拖得特别长,扯得特别广泛,虽然这些辩论说不上有什么深刻性和重大意义。表决情况(这次表决使内阁以322票对142票得到了多数)同辩论情况形成了一个对照。辩论给内阁带来的只是满路荆棘,查理·伍德爵士就扮演了被官方放出来吞食掉这些荆棘的驴子的角色。而表决的结果却是一束玫瑰,同一位查理·伍德爵士则被宣布为摩拏第二。正是那些根据自己的理由驳斥过内阁的草案的人,投了赞成票使它通过了。在法案的支持者当中,没有一个人敢于从实质上为这个法案辩护;相反,他们都为自己支持这个法案作辩护:一部分人的理由是,这个法案毕竟是方向正确的措施中的小小的一部分,另一些人的理由是,这个法案根本不是措施。前者说,他们将在全院委员会里对法案作修改,而后者说:他们将去掉它的所有假改革的装饰。
内阁所以取得了胜利,是因为托利党反对派有一半以上的人都散了,而其余的相当一部分托利党人则在赫里斯和英格利斯的率领下投到了阿伯丁营垒里去;至于反对法案的142票,其中有100票属于迪斯累里派,42票属于得到某些抱不满情绪的爱尔兰人和某些“野人”支持的曼彻斯特学派。反对派内的反对派又一次挽救了内阁。
东印度公司的官员之一哈利戴先生,在回答调查委员会的问题时说:
至少,这一次特许状的效力没有恢复到一定时期,因此可以根据议会的愿望随时予以废除。这样一来,一直处在世袭租借人这个稳固地位的东印度公司,势必下降到没有租期保障的租借人[tenant at will]这个不稳定的地位。印度的居民从这里只能得到好处。关于印度的管理问题,同所有其他问题一样,终于被联合内阁搁置了起来。而下院则又一次地暴露了自己的可怜相:它在同一次表决中既表明了自己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项法律,又表示出自己不愿意把制定法律的事情拖延下去。
从亚里士多德的时候起,世界上就充满了大量有些是出色的,有些是胡说八道的学术著作,一齐来研究这个题目:谁应当被赋予政府的权力?但是,在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有一个统治民族(它统治着另一个拥有15600万人口和1368113平方英里的民族)的贤明立法者的议会,在它的庄严和公开的会议上想来解决这样一个不平常的问题:在这些贤明的立法者中间是谁执掌管理15000万人口的异民族的实际权力?在不列颠的贤人议会中,并没有出现能解决这一难题的奥狄浦斯。所有的辩论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进行的,但是,进行了表决之后,关于印度的管理问题仍然是一笔胡涂账。
印度的财政连年亏空;它的军费负担过重,而公共工程方面的支出却等于零;在那里实行着可恶的苛捐杂税制度,司法和法律也同样可恶。以上这五点可以说就是东印度公司特许状上的五个主要章节。所有这一切,在1853年的辩论中都被肯定了,完全没有争论,同1833年的辩论、1813年的辩论、甚至所有过去关于印度问题的辩论的情况一样。唯一没有弄清楚的问题就是哪一个政党应当对这一切负责。
不错,在印度设有掌握最高权力的总督。但是这个总督也是由设在英国的管理机关[home-government]来管理的。那末,又是谁代表着这个管理机关呢?是督察委员会主席这个普通头衔掩盖下的印度事务大臣呢,还是东印度公司的24位董事?在印度教的庙宇的门口,我们可以看到三位一体的神,而在管理印度的庙宇的门口,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这种三位一体的东西,只不过不是神罢了。
如果暂且不谈总督,那末我们提出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一个双重管理制度的问题——这是英国人惯用的形式。内阁和议院一个用法案一个用表决表明了,它们是非常坚持这种二元论的。
英国商人冒险家的公司征服了印度来搜刮钱财,当这个公司开始把自己的海外商馆网扩大到整个帝国范围的时候,当它同荷兰和法国的私商之间的竞争开始具有国家与国家竞争的性质的时候,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的事务当然就开始干涉起来,于是,管理印度的双重制度,即使没有经过正式的手续,但实际上已经产生了。1784年的皮特法令规定同东印度公司妥协,使它受督察委员会监督,同时又使督察委员会成为英国政府的附属物,这个法案从手续上和事实上批准、确认并且整顿了这个自发产生的双重管理制度。
1833年的法令加强了督察委员会,把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变成了纯粹的债权人——东印度进项抵押券的持有者,并且命令东印度公司卖光自己的商品储备,停止了公司的商业活动,另外,鉴于公司仍然作为一个政治组织而继续存在,就把它改组为纯粹的王室代办,总之,这个法令对东印度公司采取了东印度公司自己对东印度王公惯用的手法:取代以后,暂时仍以他们的名义进行管理。自1833年到现在,东印度公司只是在名义上存在,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存在。由此可见,一方面,完全摆脱这个公司看来并不困难,而另一方面,无论英国是以维多利亚女王的名义统治印度,还是用传统的挂名公司的招牌统治印度,完全是一样的。这样看起来,全部问题似乎只是没有什么重大意义的形式问题。但实际上问题完全不是这么简单。
首先必须看到:设在坎楠路的政府机关即督察委员会,像一般人认为设在莱登霍尔街的东印度公司本身一样,也是一个虚设的机构。督察委员会的委员们虚有其名,最高权力属于委员会主席。主席本身虽然是帝国内阁的独立成员,但仍然不过是二等角色。据说在印度一般人有这样的看法:派不了用场的人最好是让他当法官,用这种办法把他打发走。在大不列颠,如果一个政党在执政以后不知道该怎样来安插它的某一个第十等“国家活动家”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去当督察委员会的主席、大莫卧儿的继承人——teste Carolo Wood〔查理·伍德的例子就是一个证明〕。
从法律字面上来看,督察委员会,事实上也就是该委员会的主席,
公司董事不准
公司董事必须
督察委员会有全权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一切信件和所有发往印度和来自印度的报告,并检查它们的公文处理情况。最后,董事会任命一个机密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一名最有资格的董事组成,他们必须宣誓保密,督察委员会主席可以通过他们把他个人关于一切政治和军事问题的指令发往印度;这个委员会所起的只是普通联络站的作用。关于同阿富汗和缅甸作战和侵占信德的命令,就是通过这个机密委员会转发出去的,而董事会对这些命令所知道的并不比广大公众和议会多。因此,督察委员会的主席看起来一直就好像是一个真正的大莫卧儿,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为非作恶的无限权力,例如,策动耗费极大的战争,而且每一次都是用毫无责任的董事会的招牌做掩护。但是另一方面,董事会也并不是没有实际权力。由于在行政措施方面通常是由董事会负责,由于它是一个比督察委员会更固定和稳定的机构,有传统的活动方式,了解具体情况,因此,一切日常的内部行政事务自然都归它处理。它经过国王批准任命印度的最高当局——总督及其参事,此外,它还拥有罢免高级官员,甚至罢免总督的无限权力,例如在罗伯特·皮尔爵士时期,董事会就曾经这样对付过埃伦伯勒勋爵。然而这还不是董事们的最主要的特权。他们的年薪一共只有300英镑,但是实际上他们是靠卖官鬻爵得到收入,他们可以保荐所有的文职和军职人员,印度总督和各管区的省督都必须从这些被保荐的人中间挑选担任各种官职的人,因为印度居民是禁止担任这些官职的。在确定一年的出缺数字后,这一数字就被分成28等份,其中有两份给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两份给督察委员会的主席,其余每个董事各得一份。每份卖缺所得的收入,每年不下14000英镑。
因此,十分清楚,整个印度的高级行政机关都要按照董事会的精神行事,它的代表都是阿迪斯康和海利贝里学校的学生,都是靠着董事的提携而被任命的。同样十分清楚,这个年年把总值达40万英镑的职位在大不列颠上等阶级中进行分配的董事会,不会受到这些阶级所操纵的舆论的严重攻击,甚至根本不会受到攻击。至于董事会的精神是什么样的,我将在下一篇关于印度现状的文章中说明。现在只谈一点,即在这次关于印度问题的辩论时,马考莱先生曾经用一种特别的方法为董事会辩护,说什么董事会即使有心作恶也没有力量去做;例如,所有的改进办法都是自己做事自己担的省督们不顾它的反对并且同它作斗争之后实施的。通过这样的途径,禁止了撒提[164]的风俗,废除了可恶的过境税,准许了东印度的出版自由。
所以,督察委员会主席是以董事会为掩护把印度拖入耗费巨大的战争,而董事会则以督察委员会为掩护败坏印度的行政机关。
如果我们更深入地考察一下这个畸形管理机关的结构,就会发现在它的基础中还有一种比督察委员会和董事会更强大的第三种力量,这种力量更没有责任,更不容易看出,更不容易受到舆论的监督。可以更换的督察委员会主席靠这个位于坎楠路的机关中的固定的官员们办事,而在这些官员们看来,印度并不在印度,而是在莱登霍尔街。那末谁是莱登霍尔街的主宰呢?
2000位上年纪的女士和有气无力的绅士(他们掌握着印度的股票,他们关心印度仅仅是因为可以按期从印度的收入中得到红利)选出24名董事,这些董事唯一的美德就是他们是1000英镑股票的持有者。商人、银行家和各种公司的董事都千方百计想钻进董事会,以便更好地安排私人的事业。
因此,董事会不过是英国金融巨头的从属机关。用这种方法选出来的董事会,除了上面说到的机密委员会外,还建立了三个委员会,这就是:(1)政治和军事问题委员会;(2)财政和内政委员会;(3)收入、司法和立法问题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每年都互相轮换,这样,某个金融家今年如果参加司法委员会,下年就参加军事委员会,任何人都不可能一直在一个部门里管事。选举董事的办法本身就已经使担负这些职务的都是根本不懂如何办事的人了,而轮换制度又彻底毁灭了某个人可能偶然表现出来的最后一点点办事能力。那末究竟是谁以董事会的名义从事实际的管理呢?这就是印度大厦[165]里的一大堆不负责任的秘书、视察员和官员,在这些人当中,正如坎伯尔先生在他的“印度管理方案”[166]中所指出的那样,也许仅仅只有一个人曾经到过印度,并且还是偶然去的。因此,如果把卖官鬻爵的交易撇开不谈,也就谈不上董事会活动的政治方向、原则或任何制度了。真正的董事会,英国管理印度的真正的机关等等,就是那个位于莱登霍尔街的常设的、不负责任的官僚机关——“办公桌和裙带风的养儿”。这就是说,管理着一个庞大帝国的,还不像过去在威尼斯那样,是著名的贵族所组成的自治公所,而是一群昏庸老朽的办事员和一些同样的夤缘幸进的人。
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像印度政府这样写得多而做得少就不会令人感到奇怪了。当东印度公司还只是一个商业性的团体时,它当然像所有的贸易公司一样,要求印度商馆的经理人员对每个问题都做出最详细的报告。但是,当商馆变成了一个大帝国,而商业报告变成了一大堆信件和公函时,莱登霍尔街的官员们就占了这样的优势,以致董事们和督察委员会都从属于他们了;他们终于把印度政府变成了一架巨大的打字机。布罗顿勋爵在向公职人员薪俸委员会所作的证词中曾经透露,有一次发出的报告竟长达45000页。
为了使诸君多少能够想像出印度大厦办公室在办事时是如何消耗时间的,我现在来引证一段狄金逊先生的著作。
坎伯尔证明:
这种官僚机关所造成的腐臭恶劣的气氛,受到伯克的下面一段著名的话的痛斥是应当的:
莱登霍尔街和坎楠路的办公机关使印度人民付出的东西极为有限——每年16万英镑。政治寡头为了使自己的小儿子有事可做,连年把印度拖入战争;金融寡头像拍卖一样地出卖印度,地位较低的官僚则瘫痪它的管理制度,使营私舞弊永远存在下去,把这当作使自己永远存在下去的必要条件。
查理·伍德爵士的法案一点也没有改变现存的制度。这个法案扩大了内阁的权力,但丝毫没有加重它的责任。
卡·马克思写于1853年7月5日 载于1853年7月20日“纽约每日论坛报”第3824号 署名:卡尔·马克思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纽约每日论坛报” 俄译文第一次全文发表 |
注释:
[159]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1版中发表的这篇文章不全,缺少“土耳其战争问题”这一节。——第197页。
[160]引自“文件集”1836年伦敦版第4卷第27号第10—12页。——第198页。
[161]“维也纳劳埃德氏报”(《Wiener Lloyd》)是奥地利保守派报纸,1848年9月起在维也纳刊行,一直出版到1854年。——第198页。
[162]布莱特指1853年5月6日的“纽约每日论坛报”及这一号上刊载的马克思的文章“君士坦丁堡的乱子。——德国的招魂术。——预算”(见本卷第77—86页)。——第199页。
[163]乔·坎伯尔“现代印度:民政管理制度概述”1852年伦敦版第263—264页(G.Campbell.《Modern India:a Sketch of the System of Civil Government》.London,1852,p.263—264)。——第205页。
[164]撒提是印度过去的一种风俗,即把寡妇同丈夫的遗体一起烧掉。——第206页。
[165]印度大厦(或东印度大厦)是伦敦东印度公司管理机关的所在地,在莱登霍尔街。——第207页。
[166]G.Campbell.《A Scheme for the Government of India》.London,1853.——第207页。
[167]这里指参加英国内阁的印度事务督察委员会主席。印度事务大臣一职是东印度公司1858年撤销后设置的。——第208页。
[168]J.Dickinson.《The Government of Indiaunder a bureau-cracy》.India Reform № VI,London-Manchester,1853,p.15—16.——第208页。
[169]G.Campbell.《Modern India:a Sketch of the system of Civil Government》.London,1852,p.215.——第208页。
[170]引自J.Dickinson.《The Government of India under a bureaucracy》.India Reform № VI,London-Manchester,1853,p.15。——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