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要约?-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如何撤销要约?-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

作。

Article 476 An offer can be revoked, except if

1. the offeror indicates a fixed time for acceptance or otherwise, that the offer is irrevocable; or

2. 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 offeree to rely on the offer as being irrevocable and the offeree has made reasonable preparation for the purported contract.

法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原则加例外。即原则是什么,例外是怎样。作为原则,要约可以撤销的,但作为例外,有些情况下,它又是不可撤销的。本条的规定就是这样。

前面我们讲了要约撤回,今天在讲要约撤销前,先讲讲撤销和撤回有什么不同。简单地说撤回是将要约取回,其效果相当于没有向受要约人提供要约。而撤销是指已经向受要约人提供要约,也取不回来,但声明将要约作废,其效果是虽然提供了要约,但声明不会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本法条通过限定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况,留出要约可以撤销的范围。其中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况如下:

  1. 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能撤销;

  2. 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准备工作。

第一种情况:确定了承诺期限的,相关期限内要约人不可撤销要约。期限经过后,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或者说要约人可以不受要约约束。

第二种情况: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当然不能撤销。但如果只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没有明确承诺期限的,是否意味着要约永远不可能撤销,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即便没有明确承诺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的,要约人依然可以撤销要约。但什么期限是“合理的”,法院或仲裁庭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交易和联系情况确定。判断的标准是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心智健全的商人会做出的反应的期限,如在新冠肺炎期间,口罩特别紧俏,收到口罩报价后,三个小时仍没有接受的,要约人撤销要约也应该是合理的。

最后一种情况最复杂,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前两种情况是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而最后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有什么样的理由”,法律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但受要约人肯定不能毫无理由地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只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还不行,还必须同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准备。什么是“合理”,法律也没有规定,留给法官或仲裁员去判断。但笔者认为:“合理”二字使用不当,准备只有充分和不充分之分,没有合理不合理之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2)(b)规定:If it wasreasonable for the offeree to rely on the offer as being irrevocable and theofferee has acted in reliance on the offer. 强调受要约人已经依赖要约开始行动(has acted in reliance)。强调的是有无行动的区别,而不去做是否合理的判断。“合理”强调的是受要约人不仅开始行动,且行动还得“合理”,怎么样才算合理难以判断,不确定。如果受要约人为履行一个合同额100万元合同准备30万元的定金是合理的,而准备全款100万元,反而不合理了。这个时候要约人反而有理由撤销要约岂不是笑话。

另外,受要约人必须为自己的相信要约不可撤销的“理由”和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举证。

如果要约不存在本法条规定的要约不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况,要约就应该是可以撤销的了。但如果要约人撤销之前,受要约人已经做出承诺,且撤销要约的通知和接受要约的承诺同时到达对方,结果会怎么样呢?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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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撤回要约的生效时间?-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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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团队:陈慧律师

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专注企业治理,股权纠纷,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知名基金公司十多年的股权投资法律顾问经验,对投资流程,尽职调查,投资协议,投后管理等非常有经验,先后参与项目投资百余家、项目退出近二十家、成功上市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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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Experince of commerical, legal negotiation, acquisition and mergers, arbitration, training in England, Germany, Switzerland, Holland, Denmark, Norway, Sweden, Slovenia, Dubai, India, Japan, South Korea, USA, Canada etc. 
曾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行业和专业。

Working experience in accounting, auditing, transl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logistic, management, corporate counsel, arbitration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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