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读#451 《生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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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读#451 2017年4月28日 周五
一、图书简介
本书是一本关于家庭社会学的著作。作者费孝通根据抗战期间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任教时的讲义整理而成。费孝通以功能主义理论为基础,不限于探讨生育问题本身,凡属因种族繁衍需要而引伸或派生的满足和维护此项重要功能的事物和制度,都在本书讨论之列,如:配偶的选择、婚姻关系、家庭组织、双系抚育、父母的权力、世代的隔膜、社会继替、亲属的扩展等等。费孝通在书中的讨论和剖析对当今家庭婚姻、子女教育等关系的处理仍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二、作者简介
费孝通(1910.11.2-2005.4.24),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费孝通从事社会学、人类学研究,写下了数百万字的著作。费孝通在其导师马林诺夫斯基指导下完成了博士论文《江村经济》,该书被誉为“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成为国际人类学界的经典之作。
三、精彩摘录
生育制度是人类种族绵续的人为保障。种族绵续决不能说是个体所要求的,而是性的满足中不经意的生理结果,这巧妙的安排在人类中很有失去效力的可能。绵续种族假如是造物的主意,他还得另用一项法宝来使人类就范。这项法宝,在我看来,是在把人们结成社会,使每个人不但是个生物的个体,而且是一个社会的分子;每个个人的生存不能单独解决,他得依靠社会的完整。社会完整是个人健全生活的条件,而社会的完整必须人口的稳定,稳定人口有赖于社会分子的新陈代谢,因之引起了种族绵续的结果。——《种族绵续的保障》
社会分工利用了两性区别作基础后,一个能担负抚育作用的最小的单位是一男一女所组成的生活团体。为了社会新陈代谢作用的需要,社会上必须预备下这负责抚育的基本团体来完成这任务。每一个社会所容许出生的孩子必须能得到有人抚育他的保证。所以在孩子出生之前,抚育团体必须先已组成。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
——《婚姻的确立》
权力是社会控制个人的力量,它发生在人类本性和集体生活的不相谋合处,生物和社会的矛盾场合下。权利的来源固然是社会的,但是社会不能直接来约束人,它还得藉着人来表现。被派定来抚育孩子的人就得接受社会给他的使命来执行这件令人不痛快的事务。在一个抚育是父母的责任的社会中,父母就得代表社会来征服孩子不合于社会的本性,因之生物和社会的冲突一化而为施教者和被教者之间的冲突,再化而为亲子间的冲突。——《父母的权力》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就是在他是生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三度时间中。人生的历史不能重写也许是人间最大的憾事吧。理想和现实的不能相符,使我们在内心铸下了一个重生的愿望。“再来一次!”尼采喊出了这个人生基本的愿望。普通人怎样来卸去一些悔恨的重负,满足“再来一次”的重生愿望呢?生个孩子。在父母眼中,孩子常是自我的一部分。在父母眼中,子女是他理想自我再来一次的重生机会。父母把子女看成自我重生的机会,也是抚育作用的保障。
——《世代间的隔膜》
抚育是件损己利人的事,要人能接受这损己利人的任务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把自我扩大到被抚育的人。换一句话说,必须具有一个团体性的感情基础。亲属一词就是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一体的意思。亲属体系的亲疏也时常就指感情的密切和淡薄。人和人的亲密感情是发生于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以过去和现在的社会说,有长期接触和深刻了解的是在经营共同生活的家庭之间。家庭不但在结构上是亲属的核心,在感情的造成上也是亲属的核心。
——《亲属扩展》
四、悦读者荐
费孝通以其经典社会学著作《乡土中国》为人熟知,《乡土中国》在高校也被列为社科类专业的必读书目。然而其关于家庭社会学理论的另一本重要著作《生育制度》却鲜为人知,偶然读到是因此书与《乡土中国》的合并出版。整体来看,《生育制度》探讨的内容比《乡土中国》更为系统和丰富,从生殖到抚育,由家庭及社会,以人类学和社会学界较为成熟的理论为基础进行讨论和探索;并博通古今中外、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将与“生育”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和文化制度纵剖横析;文字简练朴实,旁征博引,生动有趣又引人深思。
从个体角度,生育是每个家庭的事业;但从社会角度观之,生育是一项社会性过程,是人从生物人到社会人转化的重要环节,生育前后的每一阶段都和社会紧密相连。自然来看,生育不过是两性生理需求的意外结果,但放置于整体社会环境,则被赋予更多的期冀和功用,因此催生了婚姻这种文化。
婚姻制度是生育的保障。从恋爱到婚姻,又是个体情感走向社会化的过程。因此费孝通强调,“在讨论社会制度时,我常认为我们应当把人类的感情看成社会所培养出来的结果,不能看成社会制度的基础。我们可以用社会生活的需要去解释人们感情所寄托的对象和发泄的方式;而不能以感情来解释社会制度的方式”,并得出结论,“与其说因为两性的爱好,所以愿意共同抚育儿女,倒不如说因为要共同抚育儿女,两性间需要有能持久的感情关联”。
由此可牵扯出夫妇关系和亲子关系的比照,即先有夫妇关系还是先有亲子关系,抑或是夫妇关系更为重要还是亲子关系更为重要。在儒学传统家庭关系中,亲子关系是要先于(重于)夫妇关系的。因为中国传统家庭担当着重要的社会教化功能,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在基础,是实现“人治”的重要手段,对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维持尤为关键。虽然这个“天下”的范围不过是东到太平洋、西止喜马拉雅山的有限陆地。这与注重个体发展,以“法治”为追求的西方传统所认为的夫妇关系先于亲子关系相异。在传统中国,儒学观点虽统领主流,但并不是代表所有,如晚明学者李卓吾(李贽)即认为夫妇关系应先于(重于)亲子关系,在其思想影响下的汤显祖所著《牡丹亭》正是当时反主流价值的代表。但反叛主流不等于思想倒退,《牡丹亭》一出即成为超越《西厢记》的精品畅销书,造成“洛阳纸贵”的情景。
“文化是向着减少人间痛苦的目标行进的”,费孝通假定这个论断是正确的,并提供在婚姻文化中实现快乐的三种途径,“相敬如宾、变相的内婚和择偶的自主”。婚姻是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保障生育的需要,但并不是衡量个体快乐与否的唯一和绝对标准。更何况快乐的婚姻有很多,痛苦的婚姻也不少。快乐的原因是相同的,正如喜欢不需要理由;痛苦却是各有各的痛,一如“我认识的只有那合久的分了,没见过分久的合”。
当社会以人口绵续为方式实现持续运转,将婚姻否用以判断个体价值是否合乎主流,尤其是被承载社会控制的父母拿来用作自身义务完成和子女尽孝与否的“武器”时,社会与生物个体的冲突即转化为亲子间的冲突,正如子女幼时在家庭受教必须恪守合乎社会主流需要的礼教一般。即便当个体婚育时间较大多数人推迟或侧重考虑自我意愿选择时,此类冲突亦常发生,因为权力在施加作用时更多注重结果导向,而很少或不会考虑到个体的需要与特别之处。
至此,文化制度的好坏并非由所谓主流价值取向能衡量,更不能仅以满足大多数人意愿为目标。判断的关键在于人,这个文化制度的承载者和执行者,以何种方式对待大多数人以外的那一小撮一小撮的少数群体,能否以包容和理解的眼光平视之。因为,趋向平等共融才是文化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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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乐白,五色先锋队白色带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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