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忠诚客观真实,四、体现社会责任

小编说

在此基础上,“树英说”今日再开讲,讲讲律师在执业实际写作中,应该注意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如何“体现社会责任”。遵循客观事实,能让律师在写作时做到言之有物。试问,一份连“什么”和“为什么”这类基本事实都没查清楚的尽职调查报告你敢取信吗?一份内容严重失实的律师函究竟会引发怎样灾难性的后果……朱树英在文中列举了几个生动的案例,用巨额损失的教训,告诫律师执笔写作应慎之又慎,否则,碰到案例中因写作疏忽导致损失900万赔偿款、1600万巨额损失,只怕是追悔莫及了。

谈及社会责任,朱树英律师那几十份言辞恳切、心系民生的政协提案则作了最好的诠释。作为专业律师,手握法律利器,肩负重要责任,需要律师不仅专业水平过硬,更要有所担当。朱树英律师不吝笔墨,反复强调社会责任,意在告诫年轻律师一定要利用自身专业水平,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如此耳提面命,体现出朱树英对年轻律师寄予的厚望。当然,知易行难,道理很多人都懂,但是能否做到则是另一回事。“树英说”今日开讲,大律师无私分享两句写作箴言“忠诚客观真实,体现社会责任”,大家跟着朱树英老师一起来学习下吧。

三、忠诚客观真实,四、体现社会责任

朱树英

上一篇说的是律师写作与其他写作不同的认知认识和思想方法,以及写作的准备条件和素材积累,这一篇要说的是律师写作与其他写作显著不同的主要特点和基本要求。我所总结的十条提升律师写作技法技巧中的前四条,都涉及律师写作特有的基本要领,讨论的都是律师写作技法技巧的前提。鉴于行业特点,律师写作的技能提升最为重要的是忠诚客观真实和体现社会责任,如果离开了这两项要求,那么讨论的只是一般写作的技法技巧,而不是律师写作的技法技巧了。

律师的写作,只要与法律有关,不论是撰写、出版专著或者编撰图书,还是书写司法文书或者策论文书,都必须忠诚于客观真实,必须符合律师行业贯彻执行法律这一主要特点。律师不论办案需要写作各类司法文书,还是就个案或法律观点发表文章,包括出版有关法律的专业图书,都必须基于客观存在的真实或者真实的案例。其理由很简单,因为律师必须面对法律。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为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统治国家的工具。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服从法律和国家意志,那么,律师的写作既要客观地对当事人负责任,体现出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同时应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律师写作阐述的是法律的贯彻实施,解读的是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律师写作表达或反映的只能是社会的正能量和公平正义。基于法律规定、社会规范、职业道德,律师写作都应当体现行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本书第三、第四章分别介绍了律师司法文书和策论文书的写作,这两类律师的基本写作都离不开忠诚客观真实和体现社会责任两项基本要求。基于这两项要求,律师写作不同于其他写作,除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和较高的法律理论要求外,还必须忠诚于客观真实并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是律师写作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也是讨论律师写作能力提升和具体写作技法技巧的首要前提。

一、忠诚客观真实
是律师写作的基本要求

我在这里所强调律师写作的前提,是忠诚于客观真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十二个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我说的客观真实。由此出发,我才认为律师所有写作首先都应该具备新闻写作对于客观真实的一般要求,因为新闻写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真实性,符合新闻写作的真实性,有利于律师写作的忠诚客观真实。忠诚客观真实是律师写作体现其社会责任的前提,律师不论是撰写属于应用文行业文书的各种司法文书,还是撰写属于议论文的各种策论文书,当然还包括撰写专著,都必须以忠诚客观真实以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每一位律师都必须面对的各类司法文书写作,其基本要求首先要确保文书内容的客观真实,律师各类司法文书写作是以内容的客观真实为前提来体现律师的社会责任;而律师各类策论文书写作能够体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前提,则是论点、论据及其写作内容的客观真实。

律师写作能够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就应该用简练精到的语言准确反映事件或事物的客观真实,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律师写作的生命。尤其是律师的各类司法文书,不论是非诉讼阶段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还是诉讼阶段的诉状类、证据类、辩论类法律文书,忠诚客观真实这一写作基本要求都显得尤为重要、突出。因为律师承办的所有案件一旦进入诉讼,法庭经过调查认定的只能是法律事实。所以,律师写作必须以忠诚客观真实以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并确保其准确性,遣词造句必须一丝不苟,力求做到写作所使用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词都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客观描写事实遵循的原则,必须方就是方,圆就是圆,来不得半点的虚构和杜撰。

律师因其职业特点写作要做到客观真实其实并不容易,因为律师写作所运用的素材都要经过疏理,要划清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所谓客观事实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具有民事法律事实所具有的法律性,而是指不依赖人的认识而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则是指根据法律程序,能够为合法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由于人的认识、认知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这两者有时基本等同,有时则完全相悖。由于律师不论承办何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都只认定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写作要做到忠诚客观真实,办案选用的事实必须经过疏理,对客观事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写作遵循的只能够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

1、律师写作不能有违客观真实的五个基本要素。

我主张:律师写作要学习新闻写作的一般要求,律师写作要符合客观真实性,不论是基本的各种司法文书,还是各种专业论文和策论文书,首先都应当具备新闻写作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基本要素,律师的写作一般都应具有新闻写作的基本特点。新闻写作强调五个全由英文字母W打头的事件发生的要件,分别是事件的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Who)、是什么(What)、为什么(Why)五个新闻的基本要素,这个又被称为“五个W”的基本要素构成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这个要求出发,律师的所有写作首先都要查清楚事件、事物的这五个基本要素,并且在写作时交待清楚。如何将复杂繁琐的法律关系逐条梳理,结合法律法规分析并展现给当事人看,便是成熟的专业律师的体现,也是我所强调的忠诚客观真实的具体表现,“五个W”就是检验律师写作是否表述得完整的一把尺子。当一篇文章或文书写成后,律师应当自己用这把尺来量一量。只有这五个要素齐全了,把关于客观真实的情形表述完整了,受众才有可能认可律师的观点,这样的律师写作才是合格的。我在本书第三章《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中举例的律师司法文书写作中的几个失败案例,其深刻的教训就是写作没有满足以上五个基本要素。例如,第四篇《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其审慎义务》,涉及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受托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展开调查,委托人燕化公司根据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向转让方金晟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向该律所支付了100万元的律师费。之后,燕化公司发现受让项目由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燕化公司又展开紧急调查,发现转让公司根本不是转让项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支付的1个亿被骗。燕化公司报警后,这起涉及1个亿的骗局的真相被揭开:原来金晟公司的一个股东曾签订过项目的转让协议,还私自上报立项申请,骗取了北京市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但因为受让方一直没有支付转让款,金晟公司的3家股东公司退出项目,项目已被转让给了其他人。这个亿元骗局,燕化公司花百万元请律师却没能被识破,律师既没有对项目用地状况以及投资人进行调查,也没有对项目客观情况以及公司资质进行审查。律师工作粗枝大叶被谎言所骗,仅仅依据已过期失效的批复,就认定了转让公司仍拥有项目的虚假事实。燕化公司遂将该律师事务所3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律所3名合伙人共同赔偿燕化公司损失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个案例反映了律师在房地产项目并购尽职调查的失职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律师因为尽职调查没有查明“什么”和“为什么”,未忠诚客观真实造成的失误,值得律师认真分析、总结并吸取其教训。又如,第三章第二篇《大有讲究并值得深入分析、研究的律师函》中提到本田公司诉双环公司汽车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律师函的内容失实而导致本田公司赔偿损失1600万。法院认定其失实的理由是“侵权警告信中仅记载了涉案专利权的名称、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以及受函客户涉嫌侵权的性质,没有披露主张构成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理由或进行必要的侵权比对,也没有披露其与双环股份公司均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等其他有助于经销商客观合理判断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为的事实。”如若当时负责撰写该律师函的律师能够以5个W为尺子仔细丈量函件内有关事实的表述,多问几个“为什么”,很可能就避免产生这1600万元的重大损失了。

2、如何确保律师写作的客观真实?

有人会觉得这五个基本要素似乎从小学写记叙文起,老师便反复强调,为何在人们印象中比较高端的律师写作中仍要强调以此作为根基,甚至现在讲解律师写作还要强调这么“浅显”的道理?是不是有些小题大做?我认为不然,这恰恰就是古人推崇“大音若稀,大象无形,大美无言”的道理。要确保律师各类司法文书写作的客观真实,必须对复杂的案件进行五个基本要素的认真疏理,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我在繁忙的律师业务和各项社会工作的同时,为庆贺建纬所成立25周年,两年内撰写出近150万字的两套专著,共计四本。按我自己的要求,其中每一篇文章涉及的事实都要做到客观真实的五个基本要素。在自己已67、68足岁时下这个决心,我的自信和根据是我从业25年来积累的丰富的写作素材,能够客观真实地提供我写作所需要的内容,尤其是我的每日工作笔记,是支撑我实现客观真实的写作需求的关键。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律师每日工作笔记帮助我顺利地在两年中撰写了四本专著,每日工作笔记对解决我的写作符合五个基本要素,起到了无法替代的对原始事实复原的作用。五个W中的时间要素是第一个基本要素,客观真实的时间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事实。司法实践中,律师分析查明案件形成、发展的时间先后一览,便能厘清委托人权利义务的起始点;分析一个具体的时间点,可能发现诉讼时效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如何应对处理,时间要素往往成为律师能不能接受案子的关键。例如,本书第三章第二篇《大有讲究并值得深入分析、研究的律师函》介绍的一份让案件起死回生的律师函写作。我作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法律顾问,曾经承办该局作为原告的一起非常奇特的商品房包销纠纷案件。早在12年前的 1998年1月18号,当时的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与被告上海爱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签订《关于统包销售花木房产的协议书》(下称“包销协议”)。本案起诉的法律障碍在于:由于原告体制变动和种种原因,合同签订12年来,原告从未以书面形式主张过结算包销价款的权利,起诉还有时效吗?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我接受案件时就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包销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包销房屋以及对销售价款的结算,包销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应将花木,金桥房产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出售完毕。”原、被告双方在包销协议中仅约定了被告完成包销房屋的期限,并未约定双方结算包销款及付款期限。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我发现此协议对双方结算包销款的时间并无约定,于是我在2010年4月3日接受原告委托的当天,即向被告发出《要求贵司限时支付统包销售余款的函》,要求被告除已经支付或折算价款的销售款1266.5万元外,支付拖欠余款947.8万元,并声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我方特通知贵司:请贵司在收到本函的15日内,即向房管局支付余款共947.8万元,我方可同意免除贵司的违约金。若贵司无视《关于统包销售花木房产的协议书》的约定和本催告函,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将由贵司承担。”我发这个律师函在于我发现了“履约时间”这个基本要素存在缺陷,针对的是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的瑕疵,其意义在于中断了诉讼时效。律师函要求被告收函后15天内支付统包销售房屋的余款,这就不仅明确了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也明确了起算违约责任的期限。我的律师函发出期限届满,被告既不还款也不答复,我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余款及发出律师函第16天起的利息。经一审审理,我方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自我发的律师函给予的合理期限届满后的利息127万元,连本带息共107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审,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中一系列的时间点疏理及准确的法律处理,奠定了案件起诉的时效条件和最终胜诉的基础。

3、透过事物表象找到准确的客观真实。

律师遇到比较复杂的诉讼业务,委托人往往会要求律师提供诉前的案情分析报告,这虽然没有被列入本书第三章重点分析的范围,但也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文书写作,该种文书是否能透过事物表象找到准确的客观真实,同样是决定案件能否起诉以及确保办案成效的关键。建纬总所副主任曹珊不久前刚结案的山西太原火炬桥建设工程案件,律师受理案件先后三次深入当地进行调查,向委托人出具8份案情分析报告,2次专题PPT演示报告,向委托人阐明案件诉讼涉及的主体及管辖两个核心问题,委托人终于下决心提起本案诉讼。2007年12月1日,被告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作为发包人与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签订《太原市火炬桥桥梁及两侧立交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2010年10月15日火炬桥工程竣工,并评为2011年度太原市市政基础设施优良工程、2011年度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工程竣工后,原告与管理中心、审计局于2011年12月共同确认火炬桥工程的决算。双方确认:火炬桥项目于2011年12月完成竣工决算,决算总价为5亿6260万元,截止2013年7月31日,原告已收工程款4亿9200万元,尚应支付7061万元。由于管理中心已无支付能力,代建单位已被注销,原告迟迟难以下决心提起本案诉讼。接受当事人出具案情分析报告的要求,曹珊律师认为本案主要应从要什么?要多少?问谁要?怎么要?四个方面出发进行分析。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本案关于工程造价已经确认,且工程质量、工期等均无争议,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诉请应当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而原告最关心的是工程欠款本息的执行,直接影响原告对于诉讼成败的判断。对此,需要讨论两个诉讼核心问题,即问谁要?怎么要?关于问““谁”要?即本案适格被告的主体问题。系争工程山西太原火炬桥的合同相对方是管理中心,但其为事业单位,靠财政拨款,确认欠款但没钱支付工程款。而经调查该工程项目由政府委托太原市城市发展建设公司(下称城建公司)代建,立项及规划许可均在城建公司名下,来往账款显示城建公司有过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分析其法律关系,城建公司虽然其并非《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其为系争工程实际使用权人与受益人,是系争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建公司在本案《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身份和地位应属于隐名发包人,应当与管理中心共同承担火炬桥工程款的支付责任。由于城建公司已经注销,为找到其债务的继受人,曹珊律师在当地进行深入调查发现,一家名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的债券发行公告书等材料中,有以系争工程太原市火炬桥为财产担保的情况,顺藤摸瓜找到2011年10月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第166期会议纪要及市政府批复,其中提到城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移交龙城公司,以及太原市财政局、城建公司和龙城公司共同签订《太原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委托建设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城建公司即将撤销,城建公司所有资产及债务均移交龙城公司,故原框架协议中应由城建公司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均由龙城公司承接;龙城公司享受原应由城建公司享受的权利,承担原应由城建公司承担的义务。对城建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以移交时点为截止日,追溯到各项目实际完工年度,由太原市财政局按照原框架协议的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回购。根据调查取到本案适格被告的真实情况,由一系列证据构建起新的法律关系,可以将有还款能力的龙城公司及太原市财政局列为共同被告。关于怎么要?即诉讼策略问题。案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在当地仲裁,律师查明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及其具体地点,将直接影响案件提起仲裁还是诉讼的管辖问题,在仲裁无法追加没有仲裁协议的被告和第三人情况下,这也将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大因素。针对本案管辖问题,曹珊律师抓住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表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合同未明确当地是指工程所在地,还是起诉方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据此在提起诉讼时要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因约定不明而无效,从而达到通过诉讼并追加其他被告。按照律师上述案情分析报告以及提出的对策,原告决定就本案向法院提出诉讼。果不其然,本案被告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经过庭审调查及辩论,法官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应当仲裁的管辖权异议。关于龙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最终亦采纳曹珊律师的观点,判决“城建公司与基础公司虽没有形式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就本案诉争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实际权利分配来看,城建公司系火炬桥及两侧立交工程的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并享有收益权,且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也直接向基础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城建公司应视为施工合同的隐名发包人而与管理中心共同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基础公司主张城建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付款责任,符合民事法律的诚信公平原则。城建公司注销后,龙城公司承继其权利和义务,基础公司主张龙城公司共同承担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胜诉获得的判决,由具有付款能力的龙城公司和财政局执行,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谁是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即诉讼基本要素的人物要素,就是案件权利义务主体,有时主体的表象事实与调查分析后的结果即法律事实大相径庭。在实践中,能不能把具有清偿能力的主体纳入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被告,正是一场诉讼胜败的关键所在,用心查明“被告是谁?怎么诉?”往往成为律师发挥作用使案件获得成功的主战场。

二、体现社会责任
是律师写作的立足基点

律师的写作仅仅做到忠于客观真实还远远不够。律师个人是整个行业的一份子,律师的写作,不论是自己业务所需要的各类司法文书,还是各种有关法律问题的策论文书,都必须考虑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体现社会责任,是律师写作的立足基点,律师个人成功的写作,也完全能够体现整个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作为全国律协西部律师讲师团成员,多次准备专题讲义去西部各地讲课,持续20多年在新疆对律师进行专业培训,带领专业律师起草、制订了20多份业务操作指引,无不体现律师个人的社会责任。

1、法律规定、社会规范、职业道德要求律师承担社会责任。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点,基于法律规定、社会规范、职业道德产生应当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其中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指《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社会规范是律师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既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律师社会责任的认识基础。职业道德是律师社会责任的重要补充,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职、维护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责任的内生源泉。因此,律师行业的特定要求,要求律师应当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自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本书第四章介绍了我担任上海市第十、第十一届政协常委期间,通过撰写60份提案方式积极参政议政,关注民生。我认为自己既已担责,理应不虚其位,这就是律师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在政协闭会期间,我通过撰写《社情民意》等途径向有关机关建言献策。市政协办公厅曾回复我有关学校工程存在未经验收先行使用的建议时说:“您反映的社情民意一经上报,立即得到许多领导的高度重视,纷纷批示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不应有的人身伤害。非常钦佩您的洞察力和敏锐性。欢迎继续关注此项工作。有关各方通过强化行政管理,预防本市再度出现学校工程以及其它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律师通过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也自有公论。

2、体现社会责任是律师写作的立足基点。

律师行业肩负的社会责任,要求律师的写作不能自我率性和无所顾忌,不能无视或者脱离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个别律师在法律文书写作时职业道德不高,诚信观念不强,也有极个别的律师在涉及法律问题的写作时,或者出自个人的偏激情绪,或者由于对委托人的同情而出言不逊,导致律师行业整体形象遭受诟病。例如,本书第三章《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第七篇《耐看中听,提高辩论类司法文书写作的说服力》一文指出,南京某封姓律师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和法官使用侮辱性语言,被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为由判处罚款五万元。这虽然是比较极端的个别案例,但还是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的各类司法文书写作都能够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南京发生的案例只是极端个案。由于媒体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宣传报道不够,社会对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认知度也不够,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舞台上所担当的角色影响不大。广大律师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社会规范、职业道德的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律师在各类法律文书写作涉及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时,一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两者发生矛盾时,应自觉以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二要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关系,尤其是律师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例如已担任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其个人的履职行为在撰写、提供议案、提案时,律师的价值更应该体现于关注民生疾苦、积极参政议政,时刻不忘自己的社会责任。

3、律师个人写作体现行业的社会责任大有可为。

成熟律师发表的专业论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撰写的议案、提案等策论文书,都能够由律师个人体现行业的社会责任。律师结合案件的立法建议,有价值的、建设性的律师意见,甚至能够影响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行政规章、最高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毫无疑问,这样的律师写作文书体现的正是整个行业的社会责任。本书第三章《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第八篇《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新闻和公文两类文书写作》,介绍我在承办上海卢湾区法院一个破产案件涉及工程欠款的执行问题,向承办的上海卢湾区法院写了一份要求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报告,并要求通过上级法院请示最高院。此报告最终导致最高院下发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这个成功个案反映了律师有针对性的司法文书写作能够起到的重大作用,也明显体现了律师个人的社会责任。我执笔本文正值2017年国庆休假期间的中秋节当天,在全国欢庆建国68周年暨中秋佳节时,对于我从事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行政规章——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87号令)于十月一日已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于我多年呼吁抑制无序的最低价中标有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规范国内招标投标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该办法第60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低价中标的无序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导致承包人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包人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停建工程、拖欠薪酬,甚至以次充好,粗制滥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最低价中标单纯追求利益的经济纠纷,也往往发酵成为社会问题。《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产生明显的遏制作用。事实上“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现象并不是近期出现的,而是建筑市场上多年的“顽疾”。在建设工程领域高速发展的时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在试水阶段,难免会产生并不能很好地指导市场发展的法律规定。建设领域的专业律师作为司法实务与建筑专业结合部的重要一员,应该对身边发生的市场现状及政策导向有所了解。早在2004年4月29日,《建筑时报》头版头条发表报道:《厦门最低价中标再推新举措——过低报价进行咨询答辩,材料价异常明确承担人》。报道反映的是厦门市在已经推出最低价中标后,面对市场运作进一步采取完善措施的新情况。我当时就认为:最低价中标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并不能提倡,于是我在5月10日《建筑时报》头版发表对最低价中标的质疑文章《勿让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泛滥——最低价中标该不该缓行》,对厦门市的做法提出了不同意见。事实上随后发生的多起工程事故都证明,最低价中标很容易产生劣质工程。2008年11月15日,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工程发生塌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21名现场施工人员死亡,导致整个工程停工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当时正值上海政协十一届二次全会前夕,我强烈感受到作为律师政协委员的社会责任,在同年12月22日便以提案的形式对因最低价中标而导致事故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提交了《应坚决取缔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最低报价或安全、技术措施费为零的投标文件——吸取杭州地铁事故教训,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的建议之一》提案。全文4500字,我提出了5条建议,分别为:“1、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允许最低价中标。2、招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对招标人基于优势地位和利用投标人急于中标的心态采取诱导投标人低价报价的倾向要进行干预。3、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评标时仅要求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不足以解决发承包双方共同的低价中标的主客观原因,应明确提倡中标报价为合理低价,对何为成本价要作出明确界定,在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应坚决取缔低于工程成本的最低价中标。4、要扩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评标专家中的比例,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出具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书面结论,并明确专家个人签名的法律责任。5、加强对当事人中标后让利签订的黑白合同的履约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中标价作实质性改变的应责令限时改正。”该提案当即被上海市交通委采纳并给予了高度重视,上海市交通委回复将在下一步进行五项工作,第一项便是“将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拟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修订申请,在修订中增加“在基础设施施工招标中严格执行合理的低价中标制度”,并制定确保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这个提案对于上海市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管理办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我的提案的第4条建议:“要扩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评标专家中的比例,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出具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书面结论,并明确专家个人签名的法律责任。“,与财政部87号令的上述规定相一致。

作为法治队伍中最贴近基层生活的群体,律师写作解决了忠诚客观真实和体现社会责任的两条基本要领,树立了社会责任感就能够体现其重要价值。律师从社会实际与法律执行实际出发,发挥自身专业特长针砭时弊,不论律师的地位和个人影响如何,都可以以策论文书形式向有关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与对策,以推动法治建设,律师也一定能因此提升社会地位、实现自我价值。
下期预告:

12月11日(星期一)

第五章 律师写作的技法技巧

五、明确写作目的,六、突出中心思想

精彩回顾

第五章 律师写作的技法技巧 一、重视写作人生,二、注重素材积累

四、荣获上海市政协“优秀提案特别奖”殊荣的来龙去脉

三、担任上海政协常委10年写作60份提案

二、灵活多样的策论文写作符合律师职业特点

第四章 以对策和建议为主要内容的律师策论文书写作  一、策论文写作为律师提升社会地位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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