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没开车,江西一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只因……

近年来

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但是,你知道吗?

就算酒后不开车

也可能同样涉嫌犯罪 

日前,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仅喝酒的司机邓某进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进、张某等人在青山湖区高新大道某酒店聚餐,二人均饮了酒。聚餐结束后,张某在明知道邓某进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交由邓某进驾驶,并与邓某进同车离开酒店。
22时37分许,邓某进驾车在青山湖区富大有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大众”车与另一辆“三菱”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三车受损,“大众”车上乘客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邓某进、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带回接受调查。经检测,邓某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0.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进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邓某进、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一人受伤、三车追尾受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邓某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虽未直接参与车辆驾驶,但其明知自身及被告人邓某进饮酒,仍将车钥匙及车辆交予邓某进驾驶,该行为是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前置条件,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虽然没有喝酒开车

以下几种情形

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帮助型”共犯

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教唆型”共犯

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合驾型”共犯

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不作为”共犯

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指令、强制”作业共犯

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6.“雇佣型”共犯

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追逐竞驾型”共犯

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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