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千方百计“躲”执行?判!

转移资产,抗拒执行?近日,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进行宣判。

网络图片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成立天丰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某任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27日,天丰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为某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天丰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至今尚未办理权属名称的变更。
2016年1月至10月间,天丰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资金周转需要,由王某与陈某出面,多次向原告张某借款4779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天丰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3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陈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某归还借款、利息等费用共计530万余元。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人陈某、王某找到施某、刘某等人,成立天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随后,陈某、王某将果业农民合作社冷库的租赁收入转入天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自己支配使用。至2018年5月,陈某、王某明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且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仍转移、隐匿资产450万余元。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如对判决、裁定不服或认为有错误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申报财产、接受讯问、处置财产。

陈某、王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执行,最终被执行人不仅被迫履行了义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付出了惨重代价。

在此提醒,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做诚信守法的公民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作者/张灿 戚晨阳
编辑/田佳琦
主编/陈   楠

总编/王定贵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