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几个值得思考的最新处罚案例

早上释放了一下负能量,我觉得,我还是屏蔽朋友圈得了,看到不爽的事情吧,说了人家不爽,不说自己不爽,这人生呐,真是

一定有胖友好奇,我又喷了啥,那个---

那么,咱们说正事,来,看案例:

一、查验?你说查就查啊,我就不给你查

经我关调查: 2018年6月1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公司申报进口一批由中国台湾进口的电子部件,运单号为1124800000。其中品名为连接器的货物,数量为8000个,货值为560美元, 原产国为日本,HS编码为8536901900。

2018年6月26日,我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上述连接器在2018年6月15日未经我关检验的情况下就被提离海关第二监管区。2018年7月31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承认货物未经检验已被提离使用。

怎么样?666不?

自己提走了,海关还没开始查验,货就先没了

没查验说明啥,起码说明报关还没结束啊,没放行呢啊

海关怎么办?

这简直就是藐视!蔑视!

猝不及防有木有?

2018年11月29日,我关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于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情况确认无误。经核实,该批货物为当事人生产自用材料,不用于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入境货物申报资料等材料为证。

还好,没有销售卖掉,没有违法所得

嗯,大概这个连接器是企业设备上的用的吧

不然总会装上啥啥卖了的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报检当日(2018年6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汇率中行折算价(643.06),按照涉案货值金额12.5%计算,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对某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肆佰伍拾元壹角肆分。

记住啦!

这种处罚按照涉案货值金额12.5%计算的

当然,这个案例金额比较小,如果金额大的,不敢想象啊!有木有?

二、1还是0?随便报报行不行?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甲醛4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907101010,申报价格为CIF10440美元,“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申报为<1>,即“是”,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18201810000000。

经查,上述货物“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应申报为<0>,即“否”。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742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3464.95元。

这个1还是0是啥来着?

我们一起回忆一下哈: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且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除按照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应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填报要求见附件)。凡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H2010通关系统自动计税;信息填报不准确、系统无法实现自动计税的,转为人工核查处置。

聚甲醛

反倾销歪,这个案例应该报否,就是不符合价格承诺,要收税咯,结果报成符合

逃税了,嗯,那么为什么会报错呢?

我猜,当成价格确认了吧,随便报一下嘛,反正没有真确认

当然是我瞎猜的啦,有兴趣的胖友可以去看一下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8月7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主动报明。

这么看,好像猜错了,真的只是失误而已啦,但是还是被处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三、又是多退税!

当事人委托上海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铝导体4027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6149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CIF89725美元,计人民币600385.87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8000000000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实心铝丝,价值CIF89725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760511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

这个咱们就简单说了,当事人又是一个民营企业

但是声明我不是歧视民营企业啊,只是吐槽一下,各位老板们互相交流的时候

真的要改变一下思维模式,并不是退税越高越好,海关会秋后算账的

真的,不信你看看,6万2是不是?

能赚多少钱啊!

这一罚款还能赚钱么?

四、这个币制错误就好玩了!

2018年1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某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双人床等7项货物,申报总价共计C&F24507.76美元,报关单号:22012018101800000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共计C&F24507.76欧元。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5081.30元。

2018年4月8日,2家当事人主动至海关报明申报错误情形并申请改单。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苏州工业园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对上海某某报关有限公司对代理报关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各位收发货人注意了,依据这个案例的情形看,貌似是报关行疏忽大意报错的的,但是企业并没有豁免处罚!

虽然是主动申请改单,罚金也才100.

但是,是双双领罚了!

申报不实,即使不是你造成的---

五、这个难道就是传说中的大数据?

当事人受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于2016年4月1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推杆共12600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90183100,申报价格合计FOB10782元人民币,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182016118000000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价格为FOB10782美元。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73001元,当事人的行为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5727.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6年的单子,这两天被处罚了

还是申报不实的,那么久不太可能是被拖延至今的

那是什么情况?

传说中的事后审单,大数据分析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这个处罚就有点重了哈!

当然篇幅问题,咱们就不讨论这个了!

那说啥呢?

说今天上午,胖剑把这个案例发在某报关群里的后续:

嗯,稽查人员去你家串门随便抽一票看看

结果,出事了!

姐姐,你是杨超越吗?哈哈哈哈!

那么,最后,各位亲,你们从案例中获得了什么呢?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