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给出错误命令,可视为无效,不必遵守?
我们都知道,当法庭下达命令(Order)的时候,当事人(这包含站在对立面的”双方“)是应该遵从法庭命令的。
不论今天这个”当事人“是个普通的民众,亦或是一个政府机构。
那如果,法庭给出的命令是”有误“的呢?毕竟,法庭也是由人组成,总可能会有出错的时候。
要是法庭命令其实是有违相关法规的,是个”有缺陷“的命令,那这样的话,当事人还有必要遵守吗?这样的”命令“还能有效吗?
最新出炉的一则英国最高法院判决,就对此提供了直接、清晰的解释。
这则判决的名称叫做:R (Majera) (formerly SM Rwand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UKSC 46
案件当事人是个卢旺达公民,来自非洲中东部。为了方便描述,我们将他化名为R。
R原本持有英国永居身份,但因为犯下多起严重犯罪的原因,受到监禁。
后来,R虽然刑满被释放了,但移民局重新将他抓起来拘留。
R于是向初级裁判法庭申请了移民保释(Bail),法庭也核准了。核准的时候,法庭也有为他的保释设下一些条件。
其实,在R向法庭申请保释的时候,移民局曾要求法庭设下限制R做任何有偿及无偿工作的条件;可是法庭并没有完全听从——法庭设下的条件中,虽然禁止R去做有偿工作,但没有限制他去做志愿工(也就是无偿工作)。
然而,初级裁判法庭听证完的不久后,移民局下发给R一份移民保释通知(Bail Notice);可是在这份通知中,移民局却给出了不同于初级裁判法庭的”条件“。
移民局在给予R的通知中,禁止R做任何工作,即便是初级裁判法庭已经允许的”无偿工作“也不行;同时,移民局还增设了宵禁限制的条件(Curfew)。
R认为移民局这么做,实在是不合理,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于是,R的案件来到了上级裁判法庭。
原来,移民局在给出”保释通知“的时候,之所以不听从初级裁判法庭的命令,是因为该命令”有缺陷“(Defective)。
因为根据当时的法规,一份合法的”移民保释通知“,必须准确告知当事人(也就是R)需要出现在”移民官“(Immigration Officer)面前的”约定时间和地点“;可是,初级裁判法庭所发出的命令中,却是让R去找他的”狱后监护协助人“(Offender Manager),这明显是有误的。
因此移民局认为,既然初级裁判法庭的”命令“是有误的,该命令也就失去了效力;移民局也就不需要遵守了。
在R提出司法审核后,上级裁判法庭支持R的这方,认为移民局是不可以违背初级裁判法庭给出的命令(Order)。
这下换成移民局不服了。移民局认为,明明是该”命令“有违法规在先,既然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怎么可以把该命令”超越“法律呢?
于是,移民局把案件继续带到了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认同移民局的立场,认为该”命令“有违相关法规在先,属于”Defective“;而在命令已经”Defective“的情况下,该命令是无效的(Invalid)。
而既然是”无效“,站在移民局的立场,他们就有权去核发一份新的”移民保释通知“,去取代原来初级裁判法庭所核发的(无效)那份。
丽莎结语: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件,给予我们的信息其实非常明确。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给出的命令,有任何不合理或有违当下法律的地方,需要做的并不是直接忽视该命令,自己认为不需要去遵守”它“。
而是,当事人应该积极要求,法庭将该有误的命令给推翻,或者给废止。
一般情况来说,我们认为莎粉们不至于会自己决定不去遵守哪些命令;但进一步说,有些人可能会受到不够专业的律师指示,而误以为可以忽略法庭的命令。
如果您有遇到这样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和小心了。否则,您将可能无心触犯了相关命令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