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拖延付款方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对工程施工、付款等事宜存在较大分歧,且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对于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关键词:|建设工程|拖延付款方|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在该案中,建设方主张施工方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一审、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
施工方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同时建设方也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违约行为,并且双方对于工程施工、结算、付款等均存在较大分歧,甚至产生较大矛盾,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因此,一、二审法院不支持施工方向建设方支付1579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97号“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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