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八步流程法及要点提示 | 实务指南
公司“主动解散注销”的主要流程要点及关键问题
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将许多企业的发展步伐骤然打乱,在长期停工停产、日益接近生存红线的压力下,除了勉力自救寻求转机外,解散注销、退出市场无疑也是企业及时止损的解决方案之一。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关闭”一家企业的正确做法,法务部将公司“主动解散注销”的主要流程要点及关键问题盘点如下,以供参考。
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动解散一家公司?
01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数种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可适用于“主动解散注销”的事由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因此,除满足经营期限届满、合并分立等事由外,公司还可通过主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解散。同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公司作出解散决议时须符合前述法定比例。
02
公司解散至注销过程中须完成哪些程序?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的终结,公司解散后应进入清算程序,依法清理、处置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只有经过合法有效的清算程序,方能实现公司主体资格的消亡,合法完成公司注销。
同时,根据公司资产状况的不同,清算程序也有所区别:在公司资产可能足以覆盖公司负债的情形下,公司可以选择自行清算;在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公司负债的情形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目前,上海、广东、天津等地均已开通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企业可选择通过该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与注销登记事项。
公司自行清算流程如何走?
03
对于公司自行清算流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并不允许股东通过章程或协议作出有违公司法规定的自主安排。
步骤一
清算义务人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组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开启清算程序
提示 1:
清算义务人
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组备案,依法开启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清算义务人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虚假清算报告欺诈注销等情形,给相关利益主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甚至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提示 2:
清算组
清算组是公司解散后接管公司财产、具体执行清算事务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中,清算组由股东确定的人员组成,既可以是股东本人也可以是股东指定的人员;股份公司中,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目前,上海市工商部门对于清算组成员的具体人数没有强制性要求。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清算组的构成应经股东(大)会经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提示 3:
清算组职权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该职权为清算组的法定职权,不允许章程就此作出另行规定,清算组只能在此职权范围内完成清算义务:(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步骤二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提示 1:
通知与公告义务
此处清算组的“通知”和“公告”义务系不可相互替代的义务,”通知“是针对已知债权人以书面方式予以通知,”公告“则是对“未知”债权人予以公告,且需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不同,选择相应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选择在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平台网上注销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发布注销公告,以替代传统报纸等媒体发布公告。
提示 2:
已知债权人
此处通知义务对应的“已知债权人”,并不仅仅指向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合同、确认书、对账单、还款计划等相关凭据可确定债权人身份的,以及债权已经明确存在,仅债权数额尚未最终确定的债权人,均应认定为已知债权人。
提示 3:
通知内容
法律并未对通知内容作具体规定,实务中通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处于解散状态并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应申报债权的内容、时间等基本事项,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应是一个正常理智人接到该份“通知”后即可知晓公司已经进入清算,而其可按照通知履行申报债权的权利。否则,该“通知”会因基本要素不全,或将会导致清算组被追责。
步骤三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登记债权
提示 :
债权申报与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步骤四
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
提示 1:
资不抵债时的处理
如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提示 2: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在公司进入解散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此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既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也包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步骤五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提示 :
清算方案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不能径直对外进行清偿,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具体包括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
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清算组只能执行经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如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步骤六
按法定顺序支付相关费用,分配剩余财产
提示 :
分配顺序
清算组根据《清算方案》只能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对外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公司债务;在前述费用支付完毕后的公司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步骤七
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
提示 :
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由清算组制作,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签署确认意见。清算报告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公司章程约定公告时限长于法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步骤八
申请工商注销,公司终止(注销申请须在登报公告45日后提出)
公司在选择主动解散后,进行合法清算是了结各类法律关系、消灭法人资格过程中尤为关键的问题。公司有必要高度重视自身的清算程序,通过合法有效的清算,实现“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