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发生了一件奇葩事。一位租客在搬...
近日,西安发生了一件奇葩事。一位租客在搬走前,竟然把房子里的所有家电,包括电视机、抽油烟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大大小小电器的插头全部剪掉,还把沙发、靠枕、床垫,甚至脚垫也统统破坏,另外还欠了1000元取暖费和当月房租未付。原来,这个租客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却只租了5个月就想退房。房东表示,要么押金不退,要么租客把房子转租出去。租客认为房东在坑自己,一气之下干了上面的事后,偷偷搬离。现房东已报警。(来源:青蜂侠)
【家子说法】
1、这可能是我见过最小心眼的人了,得多大的气性啊?但凡能见到的东西都给破坏了,电器也不砸,就剪插头,纯粹是为了恶心人。
2、押金到底应不应该退?
租房押金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一般认为是房东将房屋交给租客使用后,租客保证不损坏物品的一种担保。但实践中,约定俗成,除租客损坏房屋及其中物品以外,在租客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产生违约金、拖欠暖气费、物业费等情况时,也可以从押金中进行相应抵扣。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在租赁期限未届满前,没有法定事由,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也不能任意要求解除合同。
这个案子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尚未过半的情况下,即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赔偿提前解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体现在,出租人因租客提前解约,导致在下一个承租人承租前,这段时间的租赁费损失。
这种损失数额可高可低,一般可以考虑一个月左右的租金比较合适。
因此,房东提出在适当扣减押金是合理的,但在具体扣减的数额上,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3、房客故意破坏房内物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房客破坏房内物品,显然是为了发泄,是一种故意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价值5000元以上。
因此,这个案子里,如果房客破坏的物品总价值超过5000元,则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即便破坏的财产价值没有超过5000元,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性质及其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做人还是要心胸宽广些,在遇到纠纷时,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也可以选择找当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还可以通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解决,何必非要通过违法手段发泄情绪呢?虽然可能恶心了房东,但最终还是要自尝苦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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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新闻里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