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发现清代禁止短斤少两“文件”
鄂州市建设街北面城隍庙的外墙上,无意看到一块嵌进墙体的碑铭,落款时间为光绪二年七月。鄂州文史专家称该石碑“告示”系百年前武昌县禁止短斤少两的官方“文件”,其文物价值非同一般。
在城隍庙外墙上,此碑刻有文字的地方长70厘米,宽40厘米,碑面无损,字迹清晰可读。
据《鄂州市志》主编丁有国称 ,碑上刻着光绪皇帝钦加“同知”衔调署武昌府武昌县(今鄂州)的知县刘笃庆,于光绪二年(1876年)七月初八公布的一张禁止煤炭行用小斛檼(音印,量)煤炭粉卖给民众的欺诈行为的告示。
该《告示》的大意是,告诫出卖煤炭粉的经纪人,在出卖煤炭粉时一律用市斛檼炭粉,不得使用小斛,不得将斛桶歪斜着,以少报多,欺诈乡民。并规定从发布《告示》之日起,如再用小斛 ,一经访闻,或有乡民告发,定从严究办,绝不宽待,仰各遵照毋违!
鄂州市博物馆副研究馆员熊寿昌告诉记者,此石碑“告示”相当于现在工商部门发布的公平交易规定,对于研究清代治理市场环境,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等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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