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一男子无证倒卖真烟,被判刑!
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禁止经营烟草,否则就是违法犯罪。即使卖的是真品卷烟,最后仍要受到法律惩处。基本案情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店、微信好友等处购得卷烟后,多次通过微信渠道销售,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达43万余元。近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专营的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其非法经营数额中有38万余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高检会[2003]4号】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典型意义烟草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非法经营行为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单一行为,它不仅包括销售行为,更是融合生产、购买、储存、运输行为等一系列行为的集合,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中某一环节,即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造成了破坏,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完成。检察官提醒无证卖真烟、无证卖假烟、有证卖假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国家严厉打击烟草非法经营违法犯罪活动,烟草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货渠道要规范,切莫因一时之贪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