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不征税发票,开得真的太奇葩,退不退?

后台有读者发来一张不征税发票,如下图:

看到这张发票,二哥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根本不是不征税发票的开具范围,第二反应就是这张票是怎么开出来的?

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

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6种。

简单的说就是只有这16种不征税收入才能开税率栏是不征税的发票。

而且更为关键的是,现在都是编码开票,你选择不征税的项目开具发票,自然必须选择不征税的编码,选择了不征税的编码,发票开出来编码简称(也就是发票票面**之间的名词)就必然是固定的16种情况简称。

简单的说,你发票开出来只能是*预付款销售*、*建筑服务预收款*等这种。

根本不可能像文章开头这张发票*移动通信设备*,不征税发票根本没有这个简称。

所以,很显然,这张发票属于错开发票,属于错误的适用了税率栏。

话题一转,这张发票纠结是如何开具出来的呢?二哥查询了一下,这张发票也不是假发票,所以肯定是系统能开出来的,那么能开出来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开票者先选择了编码大类,然后手动更改了税率,人为的选择了不征税。

如图所示:

所以,系统是能开出来的,但是能开出来不代表就是对的,这张发票是开错了。

那为什么这个单位要这样开票呢?按照它开具的名称二哥判断,这个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销售货物应该开具13%,如果是小规模应该开具1%(疫情期间),如果是免税,那应该开具免税。

很显然,从票面名称来看其应该不是免税商品。

经过查询,该经营部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且是武汉的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政策,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免税。

这下明白了,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理应开税率栏为免税的发票,但是错误的开成了不征税的发票。

这张发票对于销售方来说,其交税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认真起来,这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来讲是要罚款的。

而对于收票方,取得不合规的发票也存在潜在的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当然这种瑕疵在日常工作中还是挺多的,二哥的建议是如果换票成本低,经常合作的单位,那么最好是换票处理,如果是换票成本高(比如外地出差买的,开票方死活不换等)或者说是不经常合作的小单位,那么选择不换也行,业务真实合理,如果后期遇到税务机关检查又刚刚好把这张发票检查到,那么进行合理的解释,我觉得税务局应该是能理解的。

当然这种理解的程度就是按照法律条文能规定的,这个确实是因人而异,因地而已,因人那得看执法人员的政策把握程度,因地得看该地税源紧程度。

总体来说,文章给了一个辨别发票的思路,具体如何处理,可以参考二哥建议,仅此而已。

更多相关资料,尽在财税百问百答,点击查看左下角了解更多~

来源:二哥税税念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