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运用

2006 年第 5 期 第 5 卷( 总第 26 期)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J 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 olice officersNo.5, 2006 Ge ne ra l No.26, Vol.5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运用俞惠斌(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摘 【 要】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事实推定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裁判方法, 其应用范围比法律推定更为实践 广泛。 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赋予了事实推定方法以正当性, 法官应当依据一般性的经验法则来推定事实。 中的事实推定面临着经验法则的有限性与案件事实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解开这个矛盾的方法就是将事实 推定的适用条件落实在法律条文中, 实行法官的心证公开, 统一各院的裁判尺度。 关键词】 事实推定; 经验法则; 运用 【 中图分类号】D925.1 【 一、 事实推定概述 推定是基于甲事实与乙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常 态联系, 因甲事实的存在而得出乙事实的存在的一 种假定。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 类。 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特定的基 础事实被证实且不存在其他相反证据时, 事实认定 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成立的推断。事实 推定是指事实认定者有权依据已知事实, 根据经验 法则、 逻辑法则、 价值考量等 多 种 方 法 , 得 出 推 定 事 实是否存在的结论。 对于事实推定的性质,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 种观点认为只存在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不是推定, 它 只不过是司法机关通过推理来认定事实, 所以应当 直接使用“ 推理” 推论” 或“ 一词; [1]另一种观点 认 为 , 事实推定作为一种认定事实的法则, 在诉讼中是客 观存在的, 肯定事实推定, 就等于肯定当事人和法官 在诉讼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 使司法变成一种能动[2] 的过程而不是对法律的机械适用。文献标识码】 【 A文章编号】 【 1671- 5101 ( 2006 ) 05- 0009- 04 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也是根据两者之间的常态联系 推断出未知事实, 所以从逻辑上讲, 我们没有任何理 由只承认法律推定而否认事实推定。 再次, 从事物发 立 展的源流上来看, 事实推定是 源 , 法 律 推 定 是 流 。 法者依据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直接确定的法律推 定少之又少, 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推定是由事实推定 演化而来的。 特别是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 很多著名 的法律推定都来自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推定的 创设和运用。 第四, 事实推定更能实现推定制度的立 法初衷。 法律能对重要的推定作出规定, 但不可能对 所有推定都一一列举。 因此, 法 律 推 定 是 少 数 , 大 部 分的推定是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推定, 事实推 定对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发挥着更为广泛和重要的 作用。 最后, 事实推定能够帮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 以认定那些无法或难以认定的事实。只有肯定事实 上的推定, 才有助于司法人员在诉讼中发挥主观能 动性, 以促进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提高。 二、 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 —经验法则 ( 一) 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赋予事实推定以正当性 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对时过境迁的案件进 行事后重构的过程, 我们只能假定在纠纷发生过程 中, 事物的发展和人的行为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和 一定的准则展开的, 因而这些规律和准则便成了法 官判断证据是否可信以及根据证据能否推出一定事 实的标准。 所谓经验法则, 是指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 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取得的一种事物之间关联程度 的认知规则, 包括人们观察验证自然现象之后归纳 的自然定律、 社会生活中的义理惯例、 商事交易中的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事实推定是推定制度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远较法 律推定更为广泛, 把事实推定排除在推定的范畴之 外是不足取的。 首先, 事实推 定 与 推 论 并 不 一 致 , 前 者是后者的概括和升华。推论是人们就事物之间是 否存在联系的单次判断。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 丰富, 经过多次实践, 人们逐渐意识到某些类型的现 象之间互相联系的概率很高, 遂将这种常态联系加 以总结归纳, 才形成了事实推 定 。 次 , 事 实 推 定 与 其 法律推定的逻辑结构完全相同。事实推定也存在基 收稿日期】 【 2006 - 06 - 17作者简介】 俞惠斌( 1978—) , 女, 上海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4 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59博士文萃习惯, 以及其他有关学术、 艺术、 术 、 商 业 、 言 技 工 语 等生活活动的定则。确定经验法则的基础是事物之 主 相 间的常态联系, 如因果关系、 从 关 系 、 互 排 斥 关 系等, 这种常态联系使得经验法则本身具有了高度 的盖然性, 而正是由于这种高度盖然性的存在, 才导 致由此认定的事实具有了正当性。 经验法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 该法则并非 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 而是从人类社会中的普遍规 律中抽象出来, 作为一项基本常识而为常人所认同。 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遍知识, 不需借助任何证 据加以证明; 第二, 并非任何生活经验都能成为审判 意义上的经验法则, 它是法官以其独特的人格与职 业属性, 在一般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提炼后, 作为 认知社会的一种常规机制。 因此, 经验法 则 的 构 成 条 件 是 : ( 1 ) 经 验 法 则 所 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 种常态现象, 具有普遍 意 义 上 的 典 型 特 征 ; ( 2 ) 该 种 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的普通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 受, 这是产生经验法则 的 社 会 基 础 ; ( 3 ) 该 种 被 引 申 为经验法则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3] 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俞惠斌: 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运用中运用的也应当是这类经验法则。而对于法官依据 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形成的认知, 不得径行作为认定 事实的基础。 它必须借助专家鉴定、 经过严格的证明 程序并向有关当事人提供质疑的机会后, 使得该认 因 知的内容更加客观化, 才能作 为 裁 判 的 依 据 。 此 , 在事实推定中, 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经验推[5] 理, 应当指的是一般经验法则。( 三) 实例分析 在王军霞诉云南昆明卷烟厂肖像仅、名誉权纠 纷一案中, 1996 年 8 月 6 日香港《 大公报》 第六版以 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昆明卷烟厂的 “ 红山茶”香烟广 告, 并配以王军霞的巨幅照片。 该广告的主体部分是 王军霞站在第 26 届 亚 特 兰 大 奥 运 会 领 奖 台 上 的 正 热烈祝贺中国奥运代表团高奏凯 面照片, 上方写有“ 歌” 的字样; 照片右侧是三盒 红 山 茶 香 烟 , 其 中 一 盒 打开烟盒并抽开两支香烟, 抽出的香烟过滤嘴对着 王军霞肖像面部, 香烟上方写 有 “ 际 名 烟 , 时 尚 味 国 道” 字样。 广告下部用中英文 两 种 文 字 标 明 “ 港 政 香 府忠告市民 , 吸烟害人害己。 油 含 量 中 ” 诉 讼 中 , 焦 。 被告辩称, 它未委托任何人当天在该报上发布过广 告, 该广告是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制作的公益广 告, 恒通资源与我方是代理关系。 我方不是原告所诉 侵权广告的广告主,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6] 请求。( 二) 个体的经验抑或群体的经验 既然经验法则是连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 的纽带, 那么发现这种“ 经验 ” 途 径 应 当 是 法 官 个 的 人的所知所感还是社会群体的所思所想呢? 波斯纳 曾精彩地指出: “ 法律不同于科学, 它缺乏无法辩驳 的、 客观的’ 方法来确定其命题的‘ 真实性’ 特别是 ‘ , 那些上诉过程中提出的、要法官以公开的意见来作 出判决的困难命题。 由于缺乏此种方法, 法官们都不 太可能依赖他们个人的价值观和经验了。法官群体 越是同质, 他们在某个困难案件中达成一致的可能 性就越大—— —这仅仅是因为他们诉诸的共同的价值 观和经验。 法官这种对案件 事 实 判 断 的 同 一 性 倾 ”[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昆明卷烟厂是否为侵权广告 的广告主。 按照大多数人的生活经验, 某个商品广告 所反映的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很有可能就是该广 告的广告主和受益人。王军霞在举出该幅广告作为 证据后, 这幅客观存在的广告作为基础事实, 结合前 述的一般经验法则, 就能够推 定 出 “ 山 茶 ” 烟 的 红 香 生产者—— —昆明卷烟厂就是广告主, 原告方就已完 成了提出证据的责任。 被告方主张该广告与己无关, 却未提出有效的反证 ( 被告提出的恒通资源与其之 间系代理关系的证据材料因未在香港办理公证而不 具备证明能力) , 因此, 2001 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败诉。 三、事实推定的适用困境—— —经验法则的有限 性与案件事实的无限性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 即使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 了大量的间接证据, 法官对争议事实的状态也有了 相当程度的了解, 法官还是会对运用事实推定方法 直接作出裁判存在种种顾虑。学者中也有观点反对 事实推定的运用, 认为事实推定有主观性强、 精确性 弱、 稳定性差等缺陷。 我们承 认 , 要 使 事 实 推 定 这 一 判断、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方法在民事裁判中完全 发挥作用存在着一些障碍, 但我们不能因此全盘否 定这一方法, 而是应当积极应对、 加以解决。 在运用已知事实推理未知事实时, 支配二者之向正是社会普遍经验的体现, 恰恰是这一点才赋予 了事实推定这种证明方法以更大的正当性。 根据属性的不同, 经验法则可分为一般经验法 则与特别经验法则。一般经验法则是人们从日常社 会生活或者法律生活所体验、 感知的一类事实, 由于 这类事实构成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过长期的反 复验证, 代表着一种类型事物发展的通常趋势或规 律, 它由事实的盖然性为内容而形成, 因此一般经验 法则本身自无证明的必要, 可不作为利用其他证据 加以证明的对象。与一般经验规则相对应的是特别 经验法则, 它是指超出一般常人所具有的知识与认 设备等 知范畴, 必须经过专业培养或借助专门仪器、 辅助手段才能观察、体验和掌握某些事物的规律性 与特殊性的有关规则。法官被推定为只具备一般常 人所能够体验到的日常经验, 法官在事实推定过程10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5博士文萃间推理关系的经验法则是否正确, 直接关系着事实 认定的准确程度。 推定的基础是“ 发现” 经验法则, 经 验法则作为生活常理虽然是自明的, 但能否在法律 的视角中发现“ 本案” 中的可 资 适 用 的 经 验 法 则 , 却 并非自明。 首先, 法官必须充分的关注并理解社会和 生活。 因为我们的法官如果冷漠对待生活事实, 无视 当事人行为背后的生活图景, 那么在认定事实时, 他 就必然会“ 撷取”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片断以迎合相对 固定的法律条文, 在出现法律漏洞和意义难以确定 的情况下, 他必然只会固守已有的法律条款, 认为法 律是至上且自治的, 而不会寻求社会的普遍经验来 弥补法律的不足并拓宽法律的视野, 相应视角范围 内的生活事实的法律意 义 自 然 亦 无 法 得 以 认 定 。 其 地 次, 基于经验总是历史的、 域 的 , 法 官 作 为 一 定 历 史阶段和特定地域的人, 他的经验再丰富也是有限 的和地方性的, 所以在审理某些法官不熟悉的领域 时, 法官就需要通过与当事人多沟通, 必要时还要向 有关专业人士去调查了解, 让经验法则的适用更有 针对性。 再次, 对于经验法则的探求要从对案件处理 有法律意义的“ 去确定。 点”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 必须 将该案件反映事实的特定情境作类型化的 “ 想象” , 并依此与法律的类型化规范进行“ 视角交融” 式的作 业。特定情境作类型化处理的依据是迎合法律的视 角, 在此视角之外作类型化的处理对裁判案件而言 即是无“ 义” , 意 的 则。 笔者认为, 为了弥补无限的事实与有限的经验 之间的差异, 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推断案件事实时, 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举证、 反证 、 张 、 驳 来 多 方 面 主 辩 地考察、 选择出一般经验法则, 并注意有无其他特殊 情势的存在。 实例分析: 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 原告甲驾车 将被告行人乙撞伤, 乙腿骨骨 折 。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 乙 求甲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 通 费 等 损 失 。 交 通 费 交 在 一项中, 乙主张自己先后打车去镇中心医院治疗腿 伤五次, 路费共计 100 元 。 告 反 驳 称 , 原 告 未 能 举 被 出打车的“ 的票” 或其他书面 证 据 , 请 求 法 官 对 此 项 费用不予认可。 按照一般经验法则, 腿骨骨折的人不可能步行 或开车去医院治疗, 只能借助他人的交通工具( 出租 车) 前往医院, 应当有“ 的票” 对乘坐出租车的行为加 以证明。 这样看来, 似乎原告的该项请求由于举证不 能而将不获支持。 但是, 在该案件的发生地—— —某偏 远乡镇—— —有着特殊的情况: 在该镇上运营的所有 出租车都是私家车, 没有正规的运营商在此经营, 也 就没有“ 的票” 可言。 而从原 告 家 到 镇 中 心 医 院 的 路[7]俞惠斌: 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运用程 , 按照收费惯例是 10 元 。 为 审 理 此 案 的 某 县 法 作 院驻该镇派出法庭的法官, 他对于上述情况应当是 知晓的。 因此, 法官不应受该 一 般 经 验 法 则 的 约 束 , 而应对“ 当地打车都没有‘ 的票’ 这一事实作出司法 ” 认知, 并在此基础上支持原告的 100 元交通费主张。 四、 解开困境的应对之策 法官作为社会关系中的自然人, 在对案件事实 进行归纳、 梳理、 评价时,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有 一 定 主 观 因素的介入。 但是, 事实推定的运用并不是也不应当 是完全任意的, 应当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一些具体的 制度与规则, 将法官的个性化因素等副作用降低到 不影响事实推定的正当性、 准确性的程度。 ( 一)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用事实推定的条件 为了减少事实推定的随意性, 法律应当对事实 推定的含义、适用条件 和 范 围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 例 法国民法典》 1349 条规定: “ 第 推定为法律或审 如, 《 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的结果。 第 ” 非 1353 条 规 定 : “ 法 律 上 的 推 定 由 审 判 员 根 据 学 识 正确而且前后一 与智虑定之, 但审判员只得为真诚、 致的推定, 并且只于法律许可用人证的情形始得为 之, 但在以诈欺为原因而提起取消证书之诉的情形, 推定 不在此限。 《 ” 意大利民法典》第 2727 条规定: “ 是指法律或法官由已知事实推测出一个未知事实所 获得的结果。 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第 2729 条规定: “ 精确 推定由法官慎重作出, 法官仅应当接受重要的、 的和一致的推定。 对于法律排除证人证言的情况, 推 定不被认可。 ” 应当确立“ 直接证明优先” 的规则。 法律确立“ 推 定” 这一方法, 是为了解决在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缺 乏、 诉讼走入僵局时, 法官如何利用现有证据材料判 断争议事实、 提高审判效率的 问 题 。 此 , 如 果 当 事 因 人有能力、 有可能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推定事实时, 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就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后果、 推 定等问题加以释明, 引导当事人尽量举出直接证据, 只有在退而求其次的情况下, 再采用推定这一证明 手段。 优先适用法律推定。 在同等情形下, 优先适用法 律推定, 只有在没有法律推定的情况下, 才能根据基 础事实和逻辑结构、经验法则等要求来适用事实推 定, 对这一方法的采用应该较法律推定更为慎重。 及 时总结事实推定, 将其上升为法律推定。 通过反复的 司法实践, 对那些反映了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 在社 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事 实 推 定 纳 入 立 法 的 范 畴 , 将 其加以归纳、 整理后上升到法理推定的高度, 以增强 推定的准确性、 可操作性。 ( 二) 实行事实推定的心证公开制度 法官适用事实推定的过程, 就是法官对基础事 实和经验法则的判断、 筛选的过程, 这在本质上属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5因为这样得到的标准点会因为过于宽泛而无法发现本案适用的 “ 具体”的经验法11博士文萃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 当事人对此难以知晓、 更难掌 控。 如果法官对适用事实推定的过程不加公开, 他的 自由裁量权就会膨胀到恣意裁判的程度。 没有公开 “ 则无所谓正义” 法官在进行 事 实 推 定 时 必 须 把 内 。[8]俞惠斌: 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的运用量高低。 正如佩雷尔曼所言 :“ 在这种类型的推理中, 人们总是寻求把被当作与专断和非理性是一回事的 意志的干扰最小化。但是个人因素不可能从法律推 理中消除。 如同所有论辩, 作 为 论 辩 者 的 作 用 , 在 最 终的分析中, 它的价值将依赖于决定其特性的法官 的正直和智识。[9] ” 法官必须具有与其职业角色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和道德素质, 提高法官素质并非一日之功, 其中一种 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成文法的 滞后性决定了事实推定不能及时地上升为法律推 定, 而法律推定也赶不上时代发展的迅速脚步, 在我 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由最高司法机关加 强对事实推定的总结、 指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法 院可以考虑将一些恰当适用事实推定的典型案例以 法院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培养广大法官具备相 同或相似的审判思维、 社会意识和价值尺度, 以保证 法官在依据经验法则运用事实推定时能够得出同一 性的结论, 以案例指导的独特作用来弥补立法的不 足。 参 【 考 文 献】心的思维推理过程以明 确 的 方 式 向 当 事 人 阐 述 , 心 证的公开能够促使法官以更加理性、谨慎的态度运 用事实推定。 心证公开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心证的过程公开, 二是心证的结果公开。前者要求法官在庭审中遇到 适用事实推定的情况时, 应当主动向双方当事人履 行告知义务, 告知其形成心证的基础事实和所依据 的经验法则等常态联系, 并给予因推定而承担不利 后果的当事人以质疑和 反 驳 该 推 定 的 充 分 机 会 。 双 方对事实推定的争辩激烈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影响着 该推定的盖然性高低, 有利于法官对推定事实作出 合理的判断。如果法官不采纳某一方当事人的反驳 意见, 应当给予其合理的说明。 后者则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对事实推定的基础事 实、 逻辑依据及形成过程加以说明。 目前的司法实践 中, 虽然许多法官在案件审理、 事实推定的运用中考 虑了一些法律条文之外的“ 验、 德、 会” 因 经 道 社 等 素, 但却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 而是以几个粗略的法 诚 律条文( 尤其是原则性的法律条文, 如“ 实信用” 等) 一带而过, 难以使当事人 信 服 , 并 给 社 会 民 众 以 法不可知、 威不可测” 之感, 反而影响了司法权威和 “ 裁判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 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 实部分记载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提供的证据材料、 采 取的攻击防御方法、 对事实推定的反驳意见等; 在裁 判文书的说理部分, 法官应当对是否采纳当事人的 主张、 证据、 反驳及其原因加 以 明 示 , 并 对 其 所 运 用 的事实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经验法则、 价值考量予以 充分说明。这既可以避免法官心证和自由材料的神 秘化, 也便于接受上诉审和再审的审查。 ( 三) 加强案例指导, 统一裁判尺度 法官的素质最终决定事实推理的运用水平与质[1]陈一云 . 证据学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 164. [2]刘金友 . 证据理论与实务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2 : 175. [3][5]毕玉谦 . 民事证据原理 与 实 务 研 究 [M]. 北 京 : 人 民 法 院 出版社, 2003 : 568- 569 , 569- 570.[4][美 ]波斯纳 . 联邦法院: 挑战与 改 革 [M].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出版社, 2002:17.[6]张 翠 玲 , 王 军 霞 . 我 的 法 律 没 有 白 学 [J]. 法 制 与 新 闻 , 2001 ,( 6 ) : 4- 9.[7]万鄂湘 . 现代司 法 理 念 与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M]. 北 京 : 人 民 法 院出版社, 2004 : 757.[8][美 ]伯 尔 曼 . 法 律 与 宗 教 [M]. 北 京 : 生 活?读 书?新 知 三 联 书店, 1991 : 48.[9]Chaim.Perelman.Justice , Law, and Argnment [M]. [S.1.].D.Rei- 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0 : 135.The Rule of Thumb in Pr esumption of Fact Yu Huibin ( Peking Univer sity , Law School , 100871 ) 【 Abstr act 】 a measure of judging the facts in issue , the presumption of fact is practiced more widely than As presumption of law in judicial areas. The high probability of rule of thumb decides the justice of presumption of fact. The judges should presume the facts by generally accepted rule of thumb. In judicial practices , the presumption of fact fac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imitation of presumption of fact and the immensity of facts in issue. The way to solve this problem is regulating the qualification of presumption of fact in law, opening the train of thoughts of judges to the public , unifying the scale of judgments in all courts. 【 Key wor ds】 presumption of fact ; rule of thumb ; application( 责任编辑: 泓水)1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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