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该做这个“背锅侠”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超市员工,于2016年12月入职,李某的岗位为熟食部部长。超市制订的《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规定,商品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50%以上的,超市可以与相关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年终损耗盘点结果显示,超市商品中的熟食损耗超标0.81%,给超市造成的损失达14万余元。2018年1月底,超市以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庭审中,李某表示,熟食损耗中大部分为商品不合格及过期造成的,与采购环节有关,与自己无关,不应计入熟食部损耗;剩余部分损耗属于在收货及收银时发生丢货,对于这些环节,超市有专门的防损部门和防损员负责预防损耗和调查损耗成因,故自己也不应对损耗承担责任。因此,李某认为,超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超市则表示不清楚损耗发生的具体原因,只有各环节具体操作人员才知晓,也没有举证证明是在李某所能掌控的环节和范围内发生了损耗。
争议焦点
超市发生了巨大的损耗,但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员工责任,能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理由
仲裁员审理后认为,虽然超市认为根据规章制度规定,熟食商品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50%以上的,超市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超市商品损耗可能发生在诸多环节,如进库、出库、结账、顾客偷盗、内部盗窃等。熟食商品损耗究竟在哪个具体环节、因何原因而产生,超市并不知情,且超市专门成立了防损部门,却无有力证据表明是在李某所能掌控的环节和范围内发生了损耗,故超市的规章制度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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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