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结合证据“三性”,查办侵权案件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其基本属性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行政执法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或现场笔录等八大类。

笔者从查办的一侵权案例出发,浅谈如何让证据的“三性”贯穿于市监执法取证工作中。

原标题:从一侵权案件的查办 论证据的“三性”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作者: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祥   1    现场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用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

2020年12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辖区内某鞋厂生产的雪地靴为侵权产品。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鞋厂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半成品雪地靴、“UGG®”标识、标有“UGG®”的空盒、及成品雪地靴。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UGG®”商标的授权许可材料,同时,商标权利人也未授权该鞋厂生产“UGG®”商标的雪地靴,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

开展检查时,执法人员首先控制现场,并开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录,现场检查中《现场检查笔录》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现场检查笔录》应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对现场拍照、录像、调取证物的,应当同时记录现场拍照、录像、调取证物等内容,对证物还要注明名称、数量、所在位置、状态和标记等,以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拍照、录像、调取的物证互为印证,互为补充构成证据链;

(三)现场检查时,如对现场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对此加以记录;

(四)记录顺序应与检查工作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

(五)《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记录;

(六)一案有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的,不能只综合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分别制作;

(七)《现场检查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八)现场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依据以上规范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客观真实的反应出本案违法现场的事实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呈现违法、违规事实真相。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作为证明案件实事的证据,应该是对案件实事的客观反映和真实地描述。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而这些事实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以及电子数据,也可能表现为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但无论是物品、文书、电子数据还是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都应该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中现场检查是掌握违法事实的第一手资料, 《现场检查笔录》最能体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水平,用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

2    调查取证组成证据链条用以体现证据的关联性

在现场固定证据后,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周密的审查核实,寻找证据之间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通过一条有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角度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组成统一的有证明力的证据组合体,执法人员从四方面开展调查:

(一)对产品侵权事实进行取证。2021年1月,江都局向“UGG®”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广州德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函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并问询授权问题。后广州德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回函,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UGG®”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带有“UGG®”标识的鞋类产品、当事人生产的标有“UGG®”雪地靴系侵犯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二)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

(三)前往快递公司核实物流信息。对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物流公司核实物流单,确定产品流向。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生产的上述“UGG®”雪地靴通过物流销售至浙江温州。

(四)对产品流向进行追溯及对当事人询问内容进行核实。2020年12月,办案人员携协查函前往温州,请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经核实,该公司通过物流将其生产的294双标有“UGG®”的雪地靴以成人鞋35元每双和儿童鞋每双28元的价格销售给温州鞋城的何某和吴某。

通过上述四个方向的调查取证,对产品性质进行了定性,对当事人取得了证词,对产品流向及货值进行了确定。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只要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就应当加以采证,一切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就应当加以摒弃,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连续性。

3   保真合法取证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的要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上法规明文规定证据提取必须建立在真实有效情况下。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其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涉及本案的证据取得方式和手段合法性主要有:

(一)现场扣押合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UGG®”商标的授权许可材料,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人取得联系,在得知并取得证明文件证明权利人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带有“UGG®”标识的鞋类产品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现场侵权产品给予查扣;

(二)流向地取证合法。因江都局对流向地公司无管辖权,执法人员携协查函前往产品流向地,请求当地市场监管局对本案开展协查。通过协查,在产品流向公司查获了部分侵权产品、物流单,获得了流向公司的证词、货款结算凭证等,取得了产品流向及货值的证据材料。

最终,侵权人对江都局向其陈列的证据无口辩解,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江都局对侵权人给予没收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总之,正确理解和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我们做好市监执法工作的前提,我们在执法中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文书制作规范;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质量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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