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规定
1.
北京的规定
2.
上海的规定
3.
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一、土地增值税预征(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普通住宅为2%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标准住宅2%;(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本公告事项:自2010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一、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一、平均预征率调整(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4.
广东的规定
5.
重庆的规定
6.
江西的规定
7.
青海的规定
8.
山西的规定
9.
黑龙江的规定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0.
四川的规定
11.
江苏的规定
12.
浙江的规定
13.
河南的规定
14.
益阳的规定
15.
南宁的规定
16.
湖北的规定
17.
辽宁的规定
18.
陕西的规定
19.
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20.
新疆的规定
21.
吉林的规定
22.
宁夏的规定
23.
河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