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82)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作者:中国石油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曾学斌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作者: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公司企业文化处处长 侯斌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作者: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 李海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作者:中国石油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
纪烈华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作者: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员工 顾华兴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作者: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员工 毛锐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作者: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退休职工
张玉生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作者: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 胡波儿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作者: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唐茂轩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作者:中国石油书法家协会会员 安贵龙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作者: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员工 韦颜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作者:四川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陈海平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作者:中国石油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
马广文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季天 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