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房售假药被投诉,进价10元卖100,结果投诉人也被查了
2021年3月下旬,一操外地口音的陌生男子到该药房推销标称“虫草强肾王”和“老中医补肾丸中药片”的产品(即百姓俗称的“壮阳药”),进价10元/盒,售价可达100元/盒,采取先铺货销售再结账的方式。
该药店在未查验供货人身份信息、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的情况下,受高差价诱惑,将其提供的7盒虫草强肾王、3盒老中医补肾丸中药片上柜销售。
2021年5月18日,同样操外地口音的一陌生男子以总价824元的价格将上述10盒产品买走。当晚,该男子即以买了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多次联系当事人索赔8000元,并向药房出示了购买该产品的录音录像资料和相似案例的处罚情况,药房拒绝赔偿,并明确表示会报警处理。
次日,该男子向市长专线12345及市场监管12315投诉该药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赔偿。
该药房购进销售的“虫草强肾王”和“老中医补肾丸中药片”标注了伪造的食品生产批号“港卫食准字(2008)第186号”和“港卫食进字(2007)第0716号”,包装和说明书上都标注了含有涉及治疗疾病的内容,属于“一眼假”的地摊货。
该药房作为药品及食品经营者,不执行相关管理规范,未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购进销售了包装、说明书中含有宣称治疗疾病内容的非药品,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在核查药房的同时,多次联系投诉人无果,进一步梳理案情发现,该投诉人对城区多家药店实施了类似的索赔或投诉。其不以消费为目的,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同一类型产品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办案机构已将此案件线索向市扫黑办和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
因没有供货人的身份信息,加之产品标注的均为虚假信息,对送货人的核查和涉案产品的溯源工作无法进行。
该药房违法行为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理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有被诱骗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药房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24元,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
对该案投诉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将视扫黑办和公安部门的具体核查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