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律师对一起涉毒命案九点思考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证文书:关于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阶段的九点核心辩护观点(与原文有删减及技术性处理)。

我们受胡某某委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张三、李四、王五、胡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担任胡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我们经多次会见胡某某,详细研读在案卷宗材料,并对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法律论证后,提出“胡某某是彻彻底底的案外人、无辜者,更不是本案适格的被追诉人,其向张三本人及其指定之银行账户多次汇款明显系正常借款行为,在案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张三的当庭供述和胡某某无罪辩解,就足以证明这一点;胡某某没有实施任何毒品犯罪行为,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更没有贩毒牟利的动机及犯意表示,其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追诉人;此案也明显是侦控机关蓄意违背在案证据和事实,蓄意有罪推定,蓄意冤枉胡某某之重大冤假错案”等核心辩护观点,恳请贵院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秉持客观、公正之办案理念,依法宣告胡某某无罪。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核心辩护观点:

一、胡某某是彻彻底底之无辜者、案外人,其根本就不是本案适格之被告人;而胡某某之所以向张三名下银行账户或张三指定之银行账户多次汇款,或微信转款,完全是被张三蒙蔽所致,或者系其过分信赖张三的偿付能力所致,但胡某某的涉案行为与王五、谢某某、刘某某、张三等人涉案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关联性;

二、综合全案而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有在案证据,特别是与胡某某有关的银行转账书证、微信转账电子证据,以及张三的当庭供述和胡某某无罪辩解,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充分证明《起诉书》对胡某某提起的两项指控明显不成立,而此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

三、胡某某涉案行为根本就不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凭在案证据,本案根本就无法论证出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而胡某某唯一涉案行为是打款、转款行为,但其本人没有实施任何刑法意义上贩卖毒品行为或运输毒品行为;《起诉书》指控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或运输毒品的指控逻辑明显谬误;张三当庭陈述其意图贩毒还债的想法,或者是其单方告知胡某某其意图购毒还债的单方意思行为,不管此行为存在与否,对胡某某而言均没有任何刑法意义;显然,胡某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此案明显是行为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

四、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明显是主观要件不符之冤假错案;胡某某在没有财产担保的前提下,愿意大额借款给张三,且不要求张三立即还款及支付利息之客观事实,以及张三当庭作出的胡某某曾明确告知张三不要碰毒的当庭陈述,可直接证明胡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胡某某根本就不存在其可运输毒品的时空条件,更不存在贩卖、运输毒品必备的时间、地点、人物、交付、接收、仓储、运输线路及方式等基础事实;更关键的是,张三明确胡某某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无关的当庭陈述,侦查人员审讯张三的审讯视频,以及胡某某的无罪辩解及对应的审讯视频,涉案李四的证言,实际借款金额远远高于涉案45万元(对应3公斤冰毒)、30万元(对应2公斤冰毒)、75万元(对应胡某某全案涉及之5公斤冰毒)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证据,均可证明胡某某根本就没有汇款购毒、贩卖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胡某某没有下家,没有任何售毒渠道及任何不法收入的客观事实,以及其实际损失金额高达上百万元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其没有任何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或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合意或共谋、动机等主观故意;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明显是主观要件不符的冤假错案;

五、从证据角度分析,在案证据要么是与胡某某涉案行为无关的证据,要么是恰好证明胡某某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或电子证据等无罪证据;而此案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冤假错案;

六、本案单凭在案的银行转账书证及微信转账电子证据,就足以证明此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而公诉机关对胡某某的指控之所以是谬误的、不成立的,根本理由是其以偏概全,犯了数学计算的常识性错误;

七、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证词或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在案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书证或电子证据不符,与审讯视频中的张三本人供述内容不符,与张三当庭陈述不符,与胡某某的无罪辩解及李四的证言不符,且其上述证词或供述根本就不具有稳定性和真实性,且前后矛盾,还涉及侦查人员蓄意诱供的问题,致使在案的讯问张三的讯问笔录,特别是与胡某某相关的讯问张三的讯问笔录,明显是办案人员本身的意思表示,而非张三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张三还当庭作出合理辩解;显然,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证词或供述明显是非法证据,合议庭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做法明显违法;退一步来说,其指证胡某某涉毒之证词或供述明显是孤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再退一步来说,即便其陈述属实,但因其供述或证词,与胡某某的无罪辩解属于“一对一”的情形,致使此案始终都无法得出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本案根本就无法否认胡某某无罪辩解成立、张三当庭陈述胡某某与涉案毒品无关陈述成立、或胡某某与张三存在合法借款辩解成立的客观事实;

八、此案明显是侦控机关蓄意违背在案证据和事实,蓄意有罪推定,蓄意冤枉胡某某之冤假错案,而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胡某某两次向张三或王五购买涉案5公斤冰毒之客观事实,本案明显是违背基本生活常识之冤假错案;本案有诸多相反证据证明胡某某就是彻彻底底的张三涉嫌诈骗一案的被害人,本案也无法排除胡某某无罪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

九、被扣押的涉案汽车,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贵院应判决予以返还;同时,胡某某涉案行为与陈六等人在某某市区域实施的涉案行为无关,而本案也缺乏相应的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的指定管辖文书,此案明显管辖错误。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不管是从实体上分析,还是从程序上分析;不管是从行为要件分析,还是从主观要件分析;不管是从证据视角分析,还是法律适用角度分析;不管是从案件管辖角度分析,还是从涉案侦查行为、审查起诉行为是否合法角度分析,本案均无法论证出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为了维护胡某某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宣告胡某某无罪。

附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