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确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1、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2、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的重要基础。
3、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促进垦区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8号)
对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注意需要确权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登记的是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是国有农场,也就是说发证给农场。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要求,2018年9月份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未登记发证的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各农场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持权籍调查资料及权属来源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根据2018年6月20日的全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管理系统数据显示,全省还需要完成24万亩,其中漳州差12万亩、南平差8万亩、福州差4万亩、厦门和泉州差2万亩、三明差1万亩。
(一)在农垦主管部门组织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委托权籍调查机构开展权籍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权籍调查完成后,在农垦主管部门组织下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
(三)在土地争议调处中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二)征地红线图;
(三)国有农场依照建(扩、并)场的批准文件(含农场设计任务书或建(扩、并)场方案);
(四)1980-1984年国有农场规划补课任务书(说明书);
(五)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
(六)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一)已经被政府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已经颁发了林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
以上土地即使权利人不是农场,也算已经确权登记发证,在填报系统时应计入已经确权登记发证,或者剔除出农场未登记发证面积。
(一)委托权籍调查机构开展权籍调查
(二)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专门负责协助权籍调查机构开展指界确权等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国有农场开展权籍调查。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基础上,统筹考虑国有农场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调查清楚国有农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
(一)各地农垦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
(二)建立由属地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采用积案包干、一场一策、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努力解决一批权属争议。
(三)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的,由当地政府责令退还。对于情况复杂,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一)对于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
(二)对于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
(三)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后来场社(队)分开的,原则上按场社(队)分开时双方签定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未签定协议也未发生争议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八)确有书面协议借用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出借方。协议到期的应予退还,一时不能退还的,双方签定继续借用协议。
(九)对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国有农场土地的,可与农场协商,采取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农场。
(十)对国有农场和农民集体现使用的有争议的土地,因土地权属资料不清,无法查证土地权属来源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