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汇编(27家)
据统计,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有27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事宜被证监会/证监局行政处罚。其中上海主板9家,深圳中小板14家,创业板4家。具体包括:
一、主板
1、东方金钰(600086)
2、辅仁药业(600781)
3、富控互动(600634)
4、康美药业(600518)
5、奥瑞德(600666)
6、惠而浦(600983)
7、康尼机电(603111)
8、香溢融通(600830)
9、长园集团(600525)
二、中小板
1、巴士股份(002188)
2、皇台酒业(000995)
3、凯迪生态(000939)
4、康得新(002450)
5、林州重机(002535)
6、斯太尔(000760)
7、仁智股份(002629)
8、索菱股份(002766)
9、恺英网络(002517)
10、宁波东力(002164)
11、新纶科技(002341)
12、延安必康(002411)
13、獐子岛(002069)
14、长城动漫(000835)
三、创业板
1、博腾股份(300363)
2、金刚玻璃(300093)
3、科融环境(300152)
4、千山药机(300216)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板
1、东方金钰(60008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3号),
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资金流,该19个银行账户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等六名名义客户的银行账户;第二组为董某成、邵某丽、木某1、木某2、余某光、方某华、双某石等七名自然人中转方的银行账户;第三组为李某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29,487.1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7年度形成营业收入29,487.1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
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釆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8,448.20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
姐告宏宁通过上述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某腊、凤某、张某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万元,该涉案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控制的姐告宏宁在2018年1月至6月确认营业收入12,000万元,构成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3月形成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的211.48%。
2、辅仁药业(600781)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辅仁药业)》(〔2020〕79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朱文臣)》(〔2020〕17号),
(1)2015年度
辅仁药业未披露辅仁集团、辅仁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额、期末余额6,380万元,以及相关决策程序、占用原因等信息,导致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入账,导致辅仁药业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315.74万元虚假,虚增货币资金6,380万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净资产的15.17%。
(2) 2016年度
辅仁药业未披露辅仁集团、辅仁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期初金额6,380万元、发生额820万元、期末余额7,200万元,以及相关决策程序、占用原因等信息,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入账,导致辅仁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512.37万元虚假,虚增货币资金7,200万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净资产的16.63%。
(3) 2017年度
辅仁药业未披露辅仁集团、辅仁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期初金额57,570万元(含2017年12月26日并表的开药集团,下同)、发生额-10,860万元、期末余额46,710万元,以及相关决策程序、占用原因等信息,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入账,导致辅仁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28,909.47元虚假,虚增货币资金46,710万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净资产的10.02%。
(4)2018年度
辅仁药业未披露辅仁集团、辅仁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期初金额46,710万元、发生额86,953.28万元、期末余额133,663.28万元,以及相关决策程序、占用原因等信息,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入账,导致辅仁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65,636.49万元虚假,虚增货币资金133,663.28万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净资产的24.45%。
3、富控互动(600634)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49号),
富控互动通过虚增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桩业)对温岭市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的专利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收入的方式,2013年虚增利润总额27,676,356.32元,2014年虚增利润总额109,247,855.43元,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40,246,009.53元,2016年1至9月虚增利润总额73,607,010.01元。
富控互动通过虚增子公司中技桩业对滨州卓信建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专利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收入的方式,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48,093,613.21元,2016年1至9月虚增利润总额44,995,694.07元。
2016年10月,富控互动将其持有的中技桩业股份转让给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子公司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富控互动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7,676,356.3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14%;《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09,247,855.4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5.09%;《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88,339,622.7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4.90%;《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8,602,704.08元,虚减投资收益118,602,704.0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4.70%。上述行为导致富控互动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4、康美药业(600518)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
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
《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
5、奥瑞德(600666)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3,621.01万元、3,621.01万元、15,626.73万元、1,816.97万元、1,816.97万元、3,275.78万元、10,058.50万元、3,308.60万元、9,495.27万元、14,218.93万元。
6、惠而浦(60098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号),
(1)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年12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2016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72,080,696.00元,利润虚增16,383,955.66元。
(2)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年度和2016年度,惠而浦未确认也未预提相应费用的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124,371,688.12元、43,980,407.72元,导致其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24,371,688.12元、2016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43,980,407.72元。
(3)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该部分销售费用确认滞后。2015年度惠而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7,144,145.36元,虚增利润7,144,145.36元;2016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18,021,590.83元,虚增利润18,021,590.83元。
(4)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并在2016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度营业收入少记36,080,240.18元,利润少记13,575,199.93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40,996,941.80元,利润虚增6,000,808.62元。
(5)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2016年一季度,惠而浦IT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20,342,500.00元,财务部门根据IT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342,500.00元,后期IT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其2016年度营业成本少记20,342,500.00元,利润虚增20,342,500.00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8,291,447.94元、157,058,045.5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7%,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别为117,940,633.55元、104,729,262.8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4%、23.23%。
7、康尼机电(603111)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9号),
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通过客户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在正常业务基础上累计虚增收入90,069.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6月累计虚增收入54,674.53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14,412.50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22.02%;2016年虚增收入30,647.53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30.09%;2017年1-6月虚增收入9,614.50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21.51%;2017年虚增收入45,009.40万元,占龙昕科技总收入40.59%。
龙昕科技虚增收入导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虚假应收账款余额,2015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13,176.95万元,2016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7,820.10万元,2017年6月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11,921.49万元;2017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21,492.14万元。龙昕科技虚增收入的回款主要由廖良茂控制的东莞龙冠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冠真空”)、东莞市德誉隆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誉隆”)以客户名义支付,其中,2015年回款2,022.80万元,2016年回款34,458.62万元,2017年回款46,498.29元。
同时,龙昕科技按正常业务毛利率水平,虚假结转成本。其中,2015年虚增成本8,843.59万元,2016年虚增成本18,759.73万元,2017年1-6月虚增成本7,298.96万元,2017年虚增成本27,624.49万元。导致龙昕科技2015年虚增利润5,568.91万元,2016年虚增利润11,887.80万元,2017年1-6月虚增利润2,315.54万元,2017年虚增利润17,384.91万元。
此外,为平衡结转的虚假成本,龙昕科技倒算出需采购的原材料数据,进行虚假采购,虚假采购的款项主要支付给龙冠真空、德誉隆。其中,2015年虚假采购金额18,700.94万元,2016年虚假采购金额33,700.15万元,2017年1-6月虚假采购金额8,340.37万元,2017年虚假采购金额30,498.45万元。龙昕科技虚假采购导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虚假应付账款余额,2015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11,577.81万元,2016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233.22万元,2017年6月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10,329.06万元,2017年末虚假应付账款余额4,172.91万元。
龙昕科技虚增收入和虚假采购中的相关单据,如销售合同、订单、发货单、对账单、入库单等均由龙昕科技财务部制作。相关单据需外部单位签字或盖章的,均由龙昕科技财务部人员模仿签字,或由龙昕科技财务部人员使用私刻的部分客户和供应商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盖章。相关单据需龙昕科技内部部门配合签字的,部分由龙昕科技财务人员代签。
龙昕科技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康尼机电《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多次披露了上述虚假财务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8、香溢融通(6008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4号)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5号),
“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
2015年12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将其持有的东海瑞京——瑞龙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瑞龙7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作)(以下简称开泰投资),转让价款6,000万元。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将其持有的浦银安盛—浦发银行—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证1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和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转让价款共计4,300万元。收益权转让同时,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担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出具承诺函,约定对转让价款和年化12%的收益(税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香溢投资分2笔收到开泰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6,000万元,并于当月29日确认投资收益6,0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香溢金联分别收到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4,300万元,并于当日确认投资收益4,300万元。
2016年3月,瑞龙7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2016年5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虚构融资租赁业务,将3550万元以支付融资租赁款的形式转至开泰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瑞龙7号的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1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资金转回香溢租赁以掩盖此前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2016年6月,君证1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也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嗣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补充协议,香溢融通开具承诺函,对剩余转让款和约定收益进行担保。2017年7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2606万元转至超宏投资和九牛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证1号的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9、长园集团(60052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
(1)2015年12月,长园和鹰向泰国M.T. SEWING MACHINE CENTER C0.,LTD.(以下简称M.T. SEWING)出口2,048站吊挂产品,并于2016年3月确认销售收入。经查,双方仅口头约定M.T. SEWING将货物卖出以后再付款,未销售不用付款。该批货物报关出口后,存放于长园和鹰在泰国租赁的仓库中;直至2018年8月1日,长园和鹰将上述吊挂产品运回国内。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
(2)2016年6月至11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JD&TOYOSHIMA CO.,LTD.等6家柬埔寨公司签订8份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819.09万美元。2016年,长园和鹰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经查,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上述6家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对应的备忘录、承诺函或声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是协助免税清关,不存在付款义务。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662.91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3,954.7万元。
(3)2016年10月至12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 LADOGROUP CORP等4家越南代理商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438.3万美元。2017年12月,长园和鹰与越南代理商 STRENGTH SHARP CORPORATI0N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97.78万美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代理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后才产生付款义务,在代理商付清全部货款前,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对设备拥有所有权。经查,业绩承诺期内上述5家代理商仅于2017年向终端客户销售了183.44万美元的吊挂产品,但长园和鹰在合同签订当年却提前全额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3,233.44万元,虚增2016年度利润总额2,270.76万元;虚减2017年度营业收入565.96万元,虚减2017年度利润总额432.37万元。
(4)2017年11月,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国际)与柬埔寨客户DAS XING GARMENT签订金额为93万美元的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在一直未发货的情况下,和鹰国际于2017年12月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2018年3月,双方协议解除该合同, DAS XING GARMENT一直未就该合同付款。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14.12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614.12万元。
(5)2017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与南昌中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吊挂系统销售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后视为完成交付;在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裁剪机等设备到货后试用期满未提出退货视为对方同意购买。经查,相关商品实际并未销售出库,但和鹰设备仍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15.64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15.64万元。
(6)2017年,和鹰设备向慈溪市曼嘉服饰有限公司等13家国内客户销售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经查,在上述销售中,和鹰设备重复开具发票,继而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87.5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87.51万元。
(7)2017年,和鹰设备与阜新市福雅服装有限公司等8家国内客户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已开发票确认收入的产品,和鹰设备在2017年底编制财务报表时再次作为已发货但未开票项目调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202.31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202.31万元。
(8)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购买吊挂产品和裁床设备,并为客户中蔼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蔼万家)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2017年8月至11月,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先后签订21份《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价、低价两个版本,除价格外其它合同内容完全相同。长园和鹰依据高价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发货确认了2017年销售商品收入;经查,和鹰租赁与中蔼万家实际按照低价版合同结算支付,且合同约定商品并未全部发货。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5,259.17万元,虚增2017年度利润总额3,059.17万元。
(9)2016年6月,长园和鹰与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宝)签订金额为1.5亿元的《昊宝服饰不落地智能工厂销售合同》,向山东昊宝提供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2017年2月,山东昊宝在智能工厂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伊甸缘)承担。长园和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2016年度、2017年度该项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该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531.16万元、1,538.26万元,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4,531.16万元、635.72万元。
(10)2016年11月,和鹰设备与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1.72亿元的总包合同,向上海峰龙提供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其中包括500万元的方案设计。同期,长园和鹰又与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长园和鹰提供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设计服务。长园和鹰确认2016年度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13,272.92万元。
经查,《设计服务合同》在2016年未实际履行,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上海峰龙项目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6,291.57万元、利润总额6,291.57万元。
(11)2016年12月5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4亿元的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全面解决方案。2016年1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金额为7,470万元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7,470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服装吊挂系统及183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年12月29日,和鹰设备与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3.4亿元的合同(以下简称《3.4亿元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长园和鹰依据《7,470万元合同》和ERP系统销售出库单,确认2016年度销售商品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2017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7,470万元合同》效力实际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终止,为《3.4亿元合同》所取代,相关商品应当纳入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不应单独按照产品销售合同进行核算。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043.76万元、利润总额1,043.76万元。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7,316.16万元、利润总额7,316.16万元。
综上,长园和鹰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中小板
1、巴士股份(00218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
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983,987.48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
2、皇台酒业(00099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年报)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696.56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257.63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474.33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
3、凯迪生态(00093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9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 元、209,114,154.48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
4、康得新(00245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字【2020】14号,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2,745,642.37元、2,943,420,778.01元、3,908,205,906.90元、2,436,193,525.40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3258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5、林州重机(00253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9号),
2017年2月10日,林州重机和兰州中煤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中煤)签订工业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兰州中煤向林州重机提供锂电池系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9亿元,约定交、提货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2月18日、21日,林州重机分两笔支付给兰州中煤1亿元、0.95亿元,记入对兰州中煤的预付账款。
2017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将预付给兰州中煤的1.95亿元转为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确认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并将其他应付款1.95亿元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朗坤科技将其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即根据林州重机向兰州中煤支付预付账款起计算的利息(313天、年利率7.03%)共计11,918,779.16元,记入在建工程,同时贷记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林州重机将此笔资本化利息借记对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同时抵减财务费用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经查,朗坤科技将1.95亿元其他应付款转入在建工程时,并没有收到由兰州中煤提供的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
林州重机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206,918,779.16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6、斯太尔(00076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36号),
(1)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5 年4 月30 日,斯太尔公告《2014 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4 年度营业收入74,073.20 万元,利润总额2,249.98 万元,净利润984.69 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的1 亿元用于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太尔)EM11 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入账,并在扣除税金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据此虚增2014 年度营业收入9,433.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433.96 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 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4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2015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
2016 年3 月18 日,斯太尔公告《2015 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5 年度营业收入34,657.52 万元,利润总额-20,490.32 万元,净利润-19,493.88 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常州斯太尔的8,050 万元政府奖励款实际支付给其他公司。斯太尔2015 年报未披露上述事项,造成虚减2015 年度营业外收入8,05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8,050万元。
(3)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7 年4 月28 日,斯太尔公告《2016 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6 年度营业收入35,640.67 万元,利润总额7,680.42 万元,净利润4,374.78 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预收2 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虚增2016 年度营业收入18,867.92 万元,扣除相关成本后虚增利润总额18,847.72 万元,虚增净利润14,135.79 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6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7、仁智股份(002629)
根据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3号),
2017年,仁智股份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后协议将该业务外包给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仁智股份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3,298.84万元,确认营业成本947.04万元。
2017年11月及12月,仁智股份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仁智股份2017年就该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万元,确认营业成本5,132.48万元。
2017年,仁智股份通过上述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8、索菱股份(00276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2号),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索菱股份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方式,《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费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5,870,000.80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22,167.85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01%(2018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为-349,367,921.77元)。
9、恺英网络(00251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2018年9月10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向宁波九晋支付5,00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5,000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5,000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修订》)(财会(2006) 3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0、宁波东力(002164)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0 号),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 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年富供应链的主要财务造假行为如下:
(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年富供应链总额法计价的出口业务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内贸环节,境内客户将货物以出口委托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二是出口环节,年富供应链将前述货物以报关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的香港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或香港孙公司联富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富);三是外贸环节,升达或联富再将前述货物以境外销售价销售给客户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正常的业务模式下,报关价和境外销售价均等于出口委托价,代理服务费按照出口报关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经查,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虚构《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在出口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货物(仅整机,不含物料)的价格在出口委托价的基础上虚增1%、3%或5%,形成报关价。在外贸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全部货物的价格在报关价的基础上虚增1.95%,形成境外销售价。境外销售价与出口委托价之差为虚增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2015年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3,181.41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1,352.71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04.59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与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财富)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还在出口环节虚增报关价格,由此虚增对贵州财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5,468.21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599.86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遵义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世界)的出口代理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由此虚增对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1,745.52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3,236.17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928.57万元。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与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财富)的境外代采业务虚增境外代釆业务收入。香港财富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无实际业务的购销。其中,2017年虚构收入 200,682.96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528.42万元;2018年 1至3月虚构收入117,175.9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 3,726.14 万元。
(3)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裁定书》(〔2020)浙刑终70号)和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年富供应链因经营不善,形成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PSONS公司共计31,653.62万元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年富供应链未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款项,由此在2016 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在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1、新纶科技(00234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东莞市麦克斯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1,214.16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13,814.84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0,148.47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1,053.10万元,其中9,547.72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3,350.8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亿思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特)、深圳市鑫世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鸿)、江西省百瑞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达)、深圳市弘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擎贸易)、九江市茂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茂发)、深圳市深投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创展)、九江市秦合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泰合)等7家供应商。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东莞市智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276.40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26,583.78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9,222.42万元;销售回款共计26,716.36万元,其中14,041.80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6,938.83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九江市长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九江长鑫)、百瑞达等7家供应商。
(3)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维克哈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467.62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4,465.12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3,215.1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3,517.85万元,其中2,653.15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1,102.59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亿思特、九江茂发、深投创展、弘擎贸易、鑫世鸿、九江长鑫、百瑞达等8家供应商。
(4)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维克哈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83.85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3,093.53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2,216.4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2,062.89万元,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740.43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等5家供应商。
(5)2016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戈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9.66万平方米,确认主菅业务收入共计498.05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448.61万元;销售回款共计582.71万元,相应金额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49.4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弘擎贸易等供应商。
(6)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九江市智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89.40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959.81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664.83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122.98万元,相应金额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238.8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等4家供应商。
(7)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吉安市维克哈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等产品2,022.92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24,302.2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7,887.2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6,895.17万元,其中10,928.26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5,574.89万元。上述保护膜等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百瑞达等供应商。
上述贸易业务没有物流发生,新纶科技伪造相应的出库和入库单据,并按采购金额的15%计算税费和采购金额的3%计算手续费支付给张某控制的公司,同时将同一批货物销售给张某控制的相关公司,整个贸易业务的物料购销形成闭环,对应的收付款形成资金闭环;上述贸易物料循环、资金闭环均可追溯至财务账,且资金闭环与贸易物料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对应关系。综上,上述业务没有商业实质,为虚构业务。
上述情况导致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新纶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12、延安必康(00241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13、獐子岛(00206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9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9号,
(1)獐子岛公司每月结转底播虾夷扇贝成本时,以当月虾夷扇贝捕捞区域(采捕坐标)作为成本结转的依据,捕捞区域系由人工填报且缺乏船只航海日志予以佐证。经比对底播虾夷扇贝捕捞船只的北斗导航定位信息,獐子岛公司结转成本时所记载的捕捞区域与捕捞船只实际作业区域存在明显出入。
以虾夷扇贝捕捞船只的北斗导航定位信息为基础,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獐子岛公司2016年度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面积少13.93万亩,由此,獐子岛公司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
经比对底播虾夷扇贝捕捞船只的北斗导航定位信息,獐子岛公司2017年度结转成本时所记载的捕捞区域与捕捞船只实际作业区域同样存在明显出入,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獐子岛公司2017年度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区域面积多5.79万亩,由此,獐子岛公司2017年度虚增营业成本6,159.03万元。
(2)经比对獐子岛公司2016年初、2017年初底播虾夷扇贝库存图和捕捞船只导航定位信息发现,部分2016年初库存区域未显示捕捞航行轨迹,而2016年底獐子岛公司在这部分区域进行了底播,根据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上述区域既往库存资产应作核销处理,由此,獐子岛公司2016年度虚减了营业外支出7,111.78万元。
(3)经比对獐子岛公司2016年初底播虾夷扇贝库存图、2016年及2017年虾夷扇贝底播图、捕捞船只导航定位信息发现,部分2016年初有记载的库存区域在2016年和2017年均没有显示捕捞轨迹,而该区域在2017年底重新进行了底播,根据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上述区域既往库存资产应作核销处理,由此,獐子岛公司2017年度虚减营业外支出4,187.27万元。
根据獐子岛公司2018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年终盘点公告》)和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以下简称《核销公告》),核销区域与捕捞船只实际作业区域存在重合,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核销海域中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底播的虾夷扇贝分别有20.85万亩、19.76万亩和3.61万亩已在以往年度采捕,由此,獐子岛公司虚增营业外支出24,782.81万元。
(4)根据獐子岛公司《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减值区域与捕捞船只实际作业区域存在重合,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减值海域中2015年和2016年底播的虾夷扇贝分别有6.38万亩、0.13万亩已在以往年度采捕,由此,獐子岛公司虚增资产减值损失1,110.52万元。
14、长城动漫(00083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4、5、6、7、8、9号),
(1)少计2017年营业费用事项
1.2017年6月-8月,长城动漫子公司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娱)向“孙某岳”“高某倩”等12个自然人账户支付了共389万元款项,用于支付北京新娱有关的广告费或促销费,北京新娱将389万元款项在2017年核算为预付账款,未计入营业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导致长城动漫2017年半年报少计营业费用96万元、多计利润96万元,2017年年报少计营业费用389万元、多计利润389万元。
2.2017年3月—12月,李嘉嘉代北京新娱向“孙某岳”个人账户支付北京新娱2017年游戏业务促销费(返点款)398万元,但北京新娱财务账内未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北京新娱2017年半年报少计营业费用322万元、多计利润322万元,2017年年报少计营业费用398万元、多计利润398万元。
3.2017年5月-6月,北京新娱以支付股权投资款为依据向天津某公司付款后,安排天津某公司将其中303万元资金用于实际支付有关游戏业务广告费,北京新娱财务账面对此核算为“长期股权投资”,后又调整为“预付账款”,但北京新娱最终未取得天津某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未将303万元资金支出据实确认为广告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导致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均少计营业费用303万元、多计利润303万元。
(2)虚增2017年营业收入事项
长城动漫子公司上海天芮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芮)2017年对客户公司确认的713万元销售收入所对应资金均来自于上海天芮总经理洪某刚,上海天芮收款后又将其中704.5万元退还给洪某刚,相关的经济利益实际上并未流入上海天芮,上述贸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相关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修订)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长城动漫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均虚增收入602.15万元(不含税)、成本309.01万元、利润(已剔除期间费用和税金影响)210万元。
三、创业板
1、博腾股份(30036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2018年4月18日至9月30日期间,博腾股份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26,474万元,占博腾股份201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9.25%,但博腾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博腾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减预付账款3,276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24,385.06万元,虚减短期借款20,000万元,虚减应付账款8,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7.12万元。
2、金刚玻璃(300093)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1)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2)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3、科融环境(30015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
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式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年确认调式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这21个项目分别为:
1.令号1401026-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5年11月3日涂改为2017年11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45,674.87元。
2.令号1403053-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15,384.62元。
3.令号1409001-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25日涂改为2017年10月25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1月结转该项目外包安装成本29,126.21元,虚增2017年利润1,116,172.94元。
4.令号1504016-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签字日期为2016年3月8日的用户评价报告涂改为2017年3月8日,将该项目签字日期为2016年4月6日的用户评价报告涂改为2017年4月6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11,504.27元。
5.令号150405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9月29日涂改为2017年9月2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89,666.67元。
6.令号1505006-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现场调试日期由2016年1月涂改为2017年1月,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639,316.23元。
7.令号1505074-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6月3日涂改为2017年6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7,606.84元。
8.令号1507002-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期初结转成本4,341.88元,虚增2017年利润105,059.83元。
9.令号1507041-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设备调试验收申请表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3日涂改为2017年8月1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714,529.91元。
10.令号1507092-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9日涂改为2017年10月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未发生调试成本,仅结转调试人员于2015年发生的出差报销费用10,852.90元,虚增2017年利润287,095.82元。
11.令号1508047-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现场调试日期由2016年4月至6月涂改为2017年4月至6月,将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29日涂改为2017年12月2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期初结转该项目调试成本33,333.34元,结转调试人员2016年出差报销费用6,422.50元,虚增2017年利润1,737,121.08元。
12.令号1511012-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9日涂改为2017年8月19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27,863.25元。
13.令号1511044-YH,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30日涂改为2017年12月3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结转该项目2016年8月至12月出差调试成本18,203.50元,虚增2017年利润38,206.76元。
14.令号1601067-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0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39,145.30元。
15.令号1602009-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4日涂改为2017年11月4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77,777.78元。
16.令号1602044-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8月10日涂改为2017年8月1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12,991.45元。
17.令号160405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16日涂改为2017年12月16日,并将收入确认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19,230.77元。
18.令号1604088-RK,根据科融环境的情况说明,令号1511044-YH与令号1604088-RK两个合同为同一个客户的同一个项目,使用同一份调试报告。科融环境将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30日涂改为2017年12月30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35,384.62元。
19.令号1605088-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2月15日涂改为2017年12月15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166,837.61元。
20.令号1606030-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用户评价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2日涂改为2017年11月2日,将该项目燃烧器运行记录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1月3日涂改为2017年11月3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2017年结转该项目2016年9月至12月出差调试成本3,923.50元,虚增2017年利润115,734.62元。
21.令号1607061一RK,科融环境将该项目调试报告的签字日期由2016年10月14日涂改为2017年10月14日,并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虚增2017年利润46,495.73元。
4、千山药机(30021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0号),
(1) 违规确认与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花炮,2018年3月19日更名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集团有限公司)的设备销售收入
2014年12月9日,千山药机与华冠花炮签订了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10条,销售金额10,500万元。千山药机2015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5年,完成10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收到销售回款7,883.10万元,确认了销售收入8,974.36万元、利润5,769.37万元。
经查,华冠花炮2015年至我会现场调查截止时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也未完成相关烟花生产线的安装和厂房建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千山药机实际仅向华冠花炮交付1条烟花生产线,作为华冠花炮试验和展示使用。立案调查后千山药机才于2018年2月6日至10日向华冠花炮交付剩下的生产线。被调查时,上述生产线未拆除包装予以安装、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法确认其实际交付的真实数量。华冠花炮2014年至2016年没有向千山药机转入任何资金。
(2)虚构客户销售回款、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诲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千山药机账目及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原始凭证显示,上述6家客户向千山药机的工商银行1901XXXX1166账户等银行账户转入销售回款,但银行对账单显示大量的回款没有相应的资金流水记录。
2015年,千山药机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公司当年少计提2015年坏账准备2,181.16万元,虚增利润2,181.16万元。
(3)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3年11月28日,千山药机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签订《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16,574.17万元的应收账款,无回购条款。2015年11月末,千山药机应收账款保理方由民族证券变更为太平洋证券,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签订新的《应收账款受益权转让合同》。2015年12月1日,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3894账户收到太平洋证券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资金16,574.17万元,同日千山药机将收到的16,574.17万元资金支付给民族证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上述被保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陆续向千山药机支付了4,918.07万元。截至2016年底,相关未收回的被保理应收账款余额为11,656.10万元。2016年11月,千山药机与太平洋证券解除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16年11月30日,千山药机自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9535账户向太平洋证券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8292账户支付16,577.40万元。但是,千山药机会计账上未记录减少银行存款16,577.40万元,未记录应增加的应收账款11,656.10万元,并且未对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支付给太平洋证券的资金作为千山药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1345XXXX9535账户与千山药机中国工商银行1901XXXX1166账户彼此间银行转款进行处理。千山药机在被立案调查后,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增了应收账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千山药机未如实对解除与太平洋证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16年度虚减应收账款11656.10万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1,656.10万元,虚增利润11,656.10万元。
(4)违规确认与华冠花炮的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2016年3月9日和8月8日,千山药机再次与华冠花炮签订了两份烟花生产线合同,销售数量分别为20条和5条,合同金额分别为21,000万元和5,250万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2016年,完成25条烟花生产线的生产交付和调试安装,并确认了销售收入22,435.90万元、利润13,733.16万元,收到销售回款5,160.15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796.05万元)。
经查,千山药机直至立案调查后才向华冠花炮交付烟花生产线,调查时实际未完成烟花生产线的安装调试。销售过程中,华冠花炮没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许可证,千山药机也没有向华冠花炮开具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发票。千山药机虚构了上述烟花生产线的销售回款,2014年至2016年华冠花炮未向千山药机转入资金;2017年向千山药机转入的6,500万元,实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千山药机提供的借款。
千山药机确认的华冠花炮烟花生产线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6年虚增收入22,435.90万元,虚增利润13,733.16万元。
(5)虚增在建工程
2016年8月,千山药机子公司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慢病)与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建筑)签订慢病精准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全额为1.8亿元。千山药机2016年年报及相关账务记录显示千山药机2016年代千山慢病支付给春华建筑工程款9,166.23万元,其中以银行存款代付工程款5,861.29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方式代付工程款3,304.95万元。
经查明,2016年,千山药机将实际支付给刘祥华、刘华山所控制的陈某华账户2,834.85万元、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000万元及虚列的银行存款支出26.44万元,合计5,861.29 万元记入在建工程;将自华冠花炮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2,130.96 万元、自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1,173.99万元,合计3,304.95万元,虚列背书支付给春华建筑,并记入在建工程。千山药机2016年年度报告以上述方式虚增在建工程9,166.23万元。
(6)虚减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经查,2015年千山药机虚构了九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康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淮安润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和医药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客户的销售回款,虚减了应收账款13,246.90万元。按照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及相关应收账款账龄测算,千山药机2016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27.18万元,虚增利润2,327.18万元。
来源:梧桐树下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