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的500万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只有12天?2022年也一样可以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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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有公众号推文说,“500万以内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实际购买时间在没有新文件的情况下,截至日期是2020年11月30日,还有12天就结束了,美好的时光总归短暂的。”因此,作者说,某企业2020年12月购入的设备,因为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如果没有新文件出台,该企业2020年12月购入设备将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税〔2018〕54号)规定的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个结束的期限,这一点是对的。
但是,第一,该文截止日期不是2020年11月30日;第二,某企业2020年12月购入的设备,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间;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间。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某企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价值480万元,该固定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到货。但是,该固定资产需要经过安装调试,2021年12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投入使用,安装调试费、相关税费共20万元。该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在什么时间扣除?
按54号文和46号公告,该设备属2020年12月购进,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该文结论应稍作修改:某企业2020年12月购入的设备,因为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如果没有新文件出台,该企业2020年12月购入设备将不能在2020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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