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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防“修”反“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对采取措施,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这份公告,对那些已经尝试过失信苦头的纳税人来说,可谓是“旱地里一场及时雨,焦苗儿挂满了露水珠”。很多自媒体在转播这一消息的时候,用上了“喜大普奔”这个词。但是,财税微波要说的是,纳税信用,要防“修”反“修”。(一)信用修复具有滞后性,失信带来的不良影响已经产生。除了前述第一种情形且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外,其他情况都要由纳税人在次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二)修复也要损失信用分。除了几项1000元以下金额的事项,在30日内纠正能获得满分修复外,其他情况都不能满分修复。(三)修复要办一定手续,写申请、做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会作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扣5分的处罚。(四)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不作追溯调整,比如留抵退税、比如减免税政策。所以,在这里,财税微波提出防“修”反“修”,什么意思呢,就是要从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工作人员的思想上,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上,从涉税部门人员的工作中,防止、反对失信行为的出现,爱惜自己的信用声誉,从而无需去“修复”。财税微波曾经提出过,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要做到:(涉税事项/税款及时申报)依法纳税、(对企业可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据理力争、(各项税收优惠、减、免、缓、备案等)手续完备、(防止“滞补罚”)不留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