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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路在哪儿卡住了?

修改后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下称“税法”),今天迎来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实施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

可是,我对条例与税法关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不一致理解不透,不知道我的思路卡在了哪里,请各位老师指点。

税法规定: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五)经营所得;

……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否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条例与税法关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包括的内容不一样。

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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