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时甲方扣除审计、水电等费用,涉及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某工程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为10900万元,税率为9%,合同同时约定工程结算审计费由乙方承担,即实际发生时由甲方支付并取得专票,在与乙方结算工程款时扣回。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工程竣工结算时,假定甲方实际发生且应由乙方承担的审计费用为106万元,咨询公司已将专票开给甲公司,税率为6%,其他有关数据如下表:
合同价款 |
10900 |
含税9% |
已付工程款款 |
8720 |
含税9% |
应扣审计费 |
106 |
含税6% |
尾款 |
? |
现在甲乙双方就尾款的计算金额产生争议,乙方认为尾款金额为:10900-8720-106=2074万元,而甲方则认为尾款金额为:(10900÷1.09-8720÷1.09-106÷1.06)×(1+9%)=2071万元,两者相差3万元,到底哪种算法是正确的呢?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甲方的计算方式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乙方的尾款应该是2071万元,而非2074万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可见,在工程组价时,无论构成工程造价的费用项目适用的税率是多少,6%也好,9%也好,13%也罢,一律是先按照不含税口径相加求和,然后统一乘以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工程结算时的扣款可以理解为工程组价的逆运算,自然也是先按照不含税口径相减,然后再乘以9%,道理是一样的。
从乙方建筑企业的角度考虑,得到2071万元与得到2074万元相比,确实少了3万元的资金流入,总感觉不爽。那我们换个思路,假如咨询公司直接与乙方结算,专票开给乙方106万元,甲方将对应的109万元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乙方,那这个3万元能作为乙方的收入吗?显然不能,9万元销项税额与6万元进项税额之差3万元,还不是要交给税务局。
再换一个角度,假如扣除的费用不是审计费,而是电费,比如说甲方支付的电费是113万元,应由乙方承担,电力公司将专票开给甲方,税率为13%,甲方在扣款时,应如何计算呢?
A:10900-8720-113=2067万元
B:(10900÷1.09-8720÷1.09-113÷1.13)×(1+9%)=2071万元
显然答案仍然是B,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无论费用项目是增加还是减少,费用项目对应的税率是多少,只要操作得当,都不会影响损益,最多只影响资金流。
在实务中,乙方应关注以下几点操作事项:
一是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以扣除费用后的净额为准,也就是说文首案例中的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的总金额是8720+2071=10791万元,106万元的审计费不计入乙方的销售额(回忆一下甲供工程开票口径)。
二是所得税的收入和会计收入也应以扣除费用后的不含税金额为准,即10791÷1.09=9900万元,106万元审计费收入和成本都不在乙方核算。
三是要注意完善相关手续,即,尽管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标价是10900万元,但最终结算时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相当于是一种合同变更,所以结算协议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这个签字之后的结算协议就是双方财税处理的证明资料。
四是要注意扣除的费用项目只能是双方合同约定的项目,扣除项目对应的取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不应扣除,否则乙方必吃亏。
思考:如果该项目为简易计税项目,应如何计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