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发票的开具时间不一定是会计事项的发生时间!

墨子税道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2232天】

      今天是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9月发生票据贴现利息,没有收到发票,我用银行回单做的账。发票在11月收到了,于是我们把11月收到的利息发票直接附在9月银行回单后面作为凭据。现在审计认为不可以,说这个利息发票在11月收到的,应做在11月的账上。这样对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所以,在会计上9月份发生的费用应计录在9月份,以能证明该费用真实发生的凭据作为入账依据。之后取得发票可以作为该事项的补充凭据。应注意的是,发票的开具时间并不一定是会计事项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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