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别姬》告诉你,什么才是真正的悲剧

今天是张国荣忌日。像去年一样,打开播放器,又将《霸王别姬》刷了一遍。

一个艺人的一生,如果有一部这样的作品,那么,不管他在什么时候、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离世,都对得起他曾经来过的这个世界。

张国荣和《霸王别姬》,正是这样一种互相成全的关系。

一直以来,西方戏剧界都把《赵氏孤儿》捧为“中国悲剧”的经典之作,但细究起来,《赵氏孤儿》的基调,并不落在一个“悲”字上,它的精神内核,是忠义、承诺、牺牲和复仇。最后赵家大仇得报,印证了后世流传甚广的那句话: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几乎可以说是满满的正能量了。

所以,这不算真正的悲剧。

悲剧是什么?还是鲁迅精辟:“悲剧就是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论雷峰塔的倒掉》1925.2)

按这个标准来看《霸王别姬》,纯虚构的剧情,反而复刻了时代背景下的历史真实。悲到极处,其凉彻骨,这才是“中国悲剧”的典型。

甚至,它还“悲”出了黑色喜剧的况味。

最典型的,就是最后互相揭批这场戏,也是全剧的高潮。近7分钟时间,几乎人类所有美好的情感,人生中最有价值的东西,爱和信任,亲情、友情等,全在互相揭发中付之一炬。

段小楼和程蝶衣,戏里戏外的霸王虞姬,几十年师兄弟,已分不清那是爱情、友情或亲情。更准确点说,是全都有之。

段小楼和菊仙,从嫖客妓女到恩爱夫妻,相濡以沫,互相成全,同样也分不清是爱情或亲情。

程蝶衣将小四捡来抚养,因为身世相似,顿生恻隐之心,将一身绝艺倾囊相授,两人之间,本该有师生情分,甚至父子情分。可运动一来,小四却成了一头白眼狼,最早对程蝶衣展开反噬。

对小四,程蝶衣可以无视,毕竟只是师徒,感情投入不深,就像东郭先生被蛇所咬,新凤霞被张少华毒打,只是皮肉之痛,并未触及灵魂。

让他崩溃的,还是来自段小楼的揭发,说他抗战时期给日本侵略者唱过戏,“当了汉奸”;内战时期又给旧政权的反动头子唱过戏,有反革命历史问题。

在当时,这些都是要置人于死地的。

而程蝶衣之所以给日本人唱戏,还不是为了救段小楼。

如果说这些还不够致命,那么,压垮程蝶衣的,还是他跟“戏霸”袁世卿的惺惺相惜,被段小楼用最不堪的话,欲言又止地当众抖出来。

我为你守身如玉,你对我视若妓女。

那么,程蝶衣反咬一口了吗?

他确实说“我也揭发”,甚至用最狠的话,“天良丧尽,狼心狗肺,空剩一张人皮”来骂段小楼。可这些话,更像出自一个被背叛的怨妇之口,而不是一个揭发别人的小人。

唯一能算“揭发”的话,矛头只是指向菊仙,说她是妓女,是花满楼头牌。而这些,与其说这是揭发,不如说是虞姬或程蝶衣对霸王或段小楼“移情别恋”的不满,对“第三者”菊仙的羡慕嫉妒恨的总爆发。就算没有运动,他程蝶衣迟早也要说出来。

相对于政治上的指控,在那年月,这根本不算什么。他如果真要揭发,就该像之前那戏园老板一样,将段小楼说过的对新政权的不满统统抖出。

可是,不管戏里戏外,虞姬对霸王,干不出此等背叛之事。

而偏偏是这种避重就轻的“揭发”,逼得段小楼当众承认他妻子曾经是妓女,同时也宣告自己已“不爱她,从此跟她划清界限”。

至此,“霸王”在高压面前,已将戏里戏外的“虞姬”全部出卖,以此换来自己的苟且偷生。

“你们都骗我,都骗我!”“连你楚霸王都跪地求饶了!”这些声嘶力竭的呐喊,正是程蝶衣万念俱焚的写照,此时的“虞姬”心已死,自刎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程蝶衣的悲剧,正在于入戏太深,所谓“不疯魔不成活”,其实是执着,对艺术的执着,对感情的执着。

因为执着,他相信了从一而终,相信了戏文里唱的忠义不二。

也因为执着,他守住了不揭发的底线。

这底线,也是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语·子路第十三》讲了这么一个故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是楚国令尹(相当于相国),封地在叶邑,孔子南下到楚国时,听说叶公治叶有方,特意访问了他。面对名动天下的孔丘,叶公不无得意地对他说,我依法治叶,讲一个细节您就知道了:我们这儿有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就去告发父亲。

孔子忍不住怼他说:“我们那儿对正直的定义跟您不一样:儿子犯了事,父亲为儿子隐瞒;父亲犯了事,儿子为父亲隐瞒。这才是正直之所在。”

叶公认为,大义灭亲是一种正直;孔子认为,“父子相隐”才是人类应该提倡的正直。

儒家的核心价值观是仁,而孝是仁的基础,法律如果鼓励有悖孝义的“正直”,伦理秩序就会大乱,所有的亲情都将荡然无存。

孔子之后,孟子甚至说,如果父亲犯了罪,儿女可带着父亲逃亡。

随着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孔子首倡的“亲亲相隐”原则,也成为历朝历代立法的理论依据之一。

比如汉代就明确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即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予追究。

汉宣帝诏令明确规定,儿孙隐匿有罪的长辈,不追究刑事责任;长辈隐匿有罪的儿孙,如果是死罪的,报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自汉以后,这一立法原则一直为历代所沿用,除蒙元、满清等鼓励揭发的特殊历史时期以外,藏匿犯罪的亲属,都可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包括民国的《刑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再看西方,近代立法中普遍也有“容隐权”。比如英美法律规定,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的权利,司法机关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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