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建立与民营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工作,发挥档案在民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备查考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企业档案材料,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其他各类民营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应明确分管领导,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企业应设立与本企业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企业档案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企业的各类档案,并对所属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档案专业知识。
第九条 档案人员可以参加档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并享受与其他专业人员同等待遇。
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整理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明确职责,根据本企业的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分类方案和归档范围。档案部门根据归档范围及时掌握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情况,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当参加产品鉴定,设备开箱和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重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 归档时间
1、经营管理的文件材料,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2、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产品定型后及时归档。
3、基建项目的文件材料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归档。
4、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图像清晰,便于长期保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分类试行办法》共设置十大类,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大类或属类的设置,或不设置属类。
第十六条 企业文件材料应编制卷内目录、页(件)号、备考表、保管单位封面填写档号、标题、保管期限等项目,装订美观整齐。也可以按文件形式编号保管。
第十七条 录音、录像、照片、磁盘、光盘等载体,应当分别进行整理,按特殊载体要求存放保管。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档案的保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有档案室和相应的设备,档案的保管条件应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蛀、防光和防高温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资料目录等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档案部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存档作永久保存。
《民营企业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说明》略
《企业文件归档基本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