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那些事儿,你知多少?

那些年,那些事,历历在目,记忆犹新。说不尽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各种各样的侵权,甚至升级版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冲突;道不尽业主物业间红尘奢恋,爱恨情仇,交织杂揉;诉不完业主物业间是非恩怨,难舍难分、藕断丝连;时时刻刻都会发生纠纷,同在一片蓝天下,物业当然配业主,相伴相随,渺渺茫茫来又回。

一个小区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业主的居家幸福感,同时,好的物业管理和口碑还能带来房价的增值。物业最初由地产开发商雇佣,房屋工程交付予业主后,业主便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决定继续或者重新聘请物业公司。

那么,我们业主都有哪些权利义务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欢迎大家留言,共同探讨生活中遇到的物业问题,把我们知道的展现给大家,充分保障好我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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