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得建设“农家小院”那还是农村吗?
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今后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12月5日《南宁晚报》)
望得见乡愁,回得到故乡。在“城市的钢筋水泥”向乡村延伸拓展的时候,我们蓦然回首却发现“农村不像农村”了。“不像农村的农村”也有着城市化之后的好处。但是,任何事情都害怕从一个极端走进另一个极端。农村不得再建“单家独院住宅”就是从“无序管理”的极端走进了“过度管理”的极端。
单独的“农家小院”是农村的一种居住方式。这种居住方式延续了历史的文脉,也延续了居住形式的文脉。农村“鸡鸣狗叫”的生活,与城市“车水马龙”的生活,各有各的味道。城市的生活是繁华的,农村的生活是恬静的。农村生活不能少了“泥土的味道”,不能少了“田园的味道”。城市生活理应有“城市的模样”,相同的道理,农村生活也需要“农村的模样”。
什么是“农村的模样”!“农村的模样”单从居住方式上来说,就应该是“农家小院”,没有了“农家小院”的农村,也就不足以叫农村了,“没有农家小院的农村”是对文化传承的背叛,而且也不符合农村生活便捷的需要。
很多文化学者曾经不止一次呼吁,不能让“消失的村庄”成为“记忆里的村庄”。没有了单独的“农家小院”何处安放鸡鸭鹅狗,何处安放农业工具,何处安放我们的乡愁,何处安放我们的青春!离开了农村的我们,还如何在节假日的时候“回到家乡”品味 “久违乡愁”!单独的“农家小院”就是我们魂牵梦绕的乡愁!固然,广西对于单独的“农家小院”的处置是多元的:比如,“已经建成的”可以保留,“没有建设的”不再允许。可是,这依然会随着时间推移,让单独的“农家小院”消失在历史的河流里,成为一种“历史的记忆”。城市反哺农村是对的,让农村跟上城市的发展是对的,但是,不能搞成“和城市一样的模样”。
节约耕地,保住红线,更需要关注的是“地方政府的乱开发”“商业用地的大侵袭”,而不是让单独的“农家小院”从此消失在我们的视线里。“农家小院”可以限制规模,限制面积,但是不能搞成了一刀切的“决不允许”,要依据村庄的不同情况,适合改造的改造,允许“不同居住形式”的和谐共存,而不是都赶到“商品楼”里。江苏沛县在推进农村建设中,就保留了很多“有特色的村庄”,让“农家小院”成了新时代的美丽风景。这是值得学习的。
让久居城市的我们,“回到家乡”时还能在“农家小院”里深情回望来时的路。没有了“农家小院”的故乡,也就没有了“回得去的故乡”。农村不得再建“农家小院”,新农村不是“消灭农家小院”!假如全国都如此,会是什么模样!(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