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来了!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典型案例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诉讼经过
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以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通过检察机关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227811.4元全部上交垦利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8月19日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三、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东营市某制造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东营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周某某联系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从聊城某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向东营市某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67878.5元,税额227811.4元,全部抵扣。
四、典型意义
(一)树立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办案理念
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曾提到,企业家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顶梁柱,市场活则经济活,企业强则国家强。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够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更好地带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的要求,检察机关的大局就是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当前国际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更应格外重视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若将可不捕的捕了,可不诉的诉了,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发展,甚至将企业搞垮,意味着几百甚至几千人会丢掉稳定工作,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危险性。当前我们仍处在疫情期间,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困难重重,检察机关更应通过办案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我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直保持谨慎、认真、仔细的态度,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把握和用好刑事司法政策,慎用强制措施,慎重适用法律,坚决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查案件,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检察机关作为刀把子,在讲政治上要坚持高标准原则,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履行职责维护党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的领导。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张军检察长曾在讲话中提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新时代东营高质量发展意见》也指出,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抓实涉民营企业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重要管理人员的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稳妥准确把握,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我院主动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审查案件,通过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等对案件进行仔细研判,分析在案证据、研讨法律及政策适用情况,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以法律手段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争取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慎重适用法律,严把法律政策界限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法律问题,承办人与相关人员曾赴深圳、浙江丽水对相关案件进行考察交流,积累办案经验,搜集大量的相关判例及各地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认真仔细分析,在法律适用方面更加慎重。另一方面,为充分理解该案中所涉及的专业税务知识,我院通过各种渠道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承办人曾与东营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就案件税务认定进行沟通、研讨,理解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税务知识,为办理类似案件打好理论基础。
同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应综合分析在案证据,不能仅集中于犯罪嫌疑人罪重的情节,也应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犯罪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以严格依法办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对各类涉案企业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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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屈毓佳
编辑 | 张 旭
审核 | 王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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