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披露】主动披露操作指南
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308篇推文
🅿
主动披露要点
(一)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涉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二)减免滞纳金
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依法减免滞纳金。
(三) 从轻减轻处罚
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不予处罚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涉税违规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不影响管理措施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如认证企业没有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在海关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TIPS:
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应处以漏缴税款的30%-2倍的罚款,通过主动披露并被海关接收后减轻幅度相当可观。在实操环节,各个海关对于是否构成主动披露的要件认定可能会有差异,比如说海关已发核查指令至验估现场,企业发起了主动披露,此时是否认定为企业主动发起的主动披露,在执法环节可能存在差异。
2.海关总署2019年161号公告,适用于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适用于不影响税款征收的其他违规行为,如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等违规行为。
什么是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披露可享受哪些政策红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以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等规定,主要政策红利有:
(一)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 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 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口企业、单位,经申请,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四)进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企业哪些事项可以进行主动披露?
企业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事,均可以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主动披露常见情形详见下图。
企业申请主动披露途径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可到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二)可通过“互联网+海关”线上申请。
业务现场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主动披露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记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四)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注:该图为《主动披露报告》
“互联网+海关”线上操作指引
1.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
2.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打开左下角“企业稽核查”链接。
3.登录系统:
(注意: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可以使用“稽核查事项办理”全部功能,如果用操作员卡登录,只能查看“海关通知”。)
4.确认《企业同意书》。
企业使用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企业稽核查相关功能,需要向海关确认《企业同意书》,具体操作从“稽核查功能开通”处进入。
(注意:企业确认信息将发送海关端,海关端接收后会反馈“海关接收成功”的回执到企业端,企业端收到回执后系统将会自动退出《企业同意书》确认页面。如果系统未自动退出,则企业端和海关端之间的数据交互存在故障,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海关人员。)
5.稽核查事项录入。
6.申请录入:
①“申请海关”栏,由企业自行填写关区代码,系统支持模糊查询。
②“申请项目”栏,点击空白位置处,系统可弹出选项供选择。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后不需录入“作业编号”。
③基本信息输入后,选择上传需要向海关提交的文件。一份申请单可上传10个以内的附件资料,单个文件夹不大于3.5M。当企业在电子口岸备案了单位的电子印章,且上传文件为PDF类型时,系统将提供文档盖章功能。
7.查询:
申请单提交后,可在“稽核查事项查询”功能里查看申请单提交状态。
供稿单位: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