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窝工损失...

最高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否通过申请鉴定方式确定停工损失?

最高院再审认为:
对于停窝工损失费鉴定所依据的资料,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均进行了质证,鉴定机构亦出庭接受了询问,一、二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停工损失的依据亦无不当。

案件背景:
发包人主张:鉴定机构关于停工损失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所谓的停工损失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将施工人员管理费和项目延期管理费用重复进行计算,且该鉴定结论关于停工数量也是错误的。

(2021)最高法民申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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