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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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进入2020年年终了,财务人员的年度大戏也即将登场了!那么,2020年,最新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业务招待费
按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准予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三、保险费
1、财产保险
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人身保险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3)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其他商业保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职工工资薪金及福利费
1、工资薪金
(1)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残疾人工资
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职工保险
(1)社保保险费
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
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3)其他保险费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捐赠
1、公益性捐赠
(1)一般规定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扶贫捐赠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业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及(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3)防疫捐赠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揽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六、手续费及佣金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般企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扣除;超也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而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贯及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保险企业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七、企业间借款利息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1、非金融企业向 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除。
2、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
2、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可以扣除;
(三)关联方之间的借款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符合比例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
(2)符合比例且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没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别提醒: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