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9.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不需要看控制信息)。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且入账资金未被其他相关部门认可出资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应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6.非银行金融机构增资后方能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的,银行可凭该机构增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先将增资款划入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增资款划入后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且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增资)手续后,方可使用账户内资金。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银行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五、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所涉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