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查账户出口收汇资金结汇/划转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B类企业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一)信用证或托收收汇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3.出口合同;

4.《登记表》(超可收汇额度)。

(二)汇入汇款(非预收货款)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出口合同;

3.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登记表》(超可收汇额度)。

(三)汇入汇款(预收货款)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出口合同;

3.发票;

4.《登记表》(超可收汇额度)。

C类企业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登记表》。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B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应查询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可收汇额度是否足够,超过可收汇额度的,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           2.对于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除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外,还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确保《登记表》在有效期内;

3.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结汇或划转前,需在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进口单位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分类处理。相关查询和签注应打印留存;

2.对于B类企业,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电子信息,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在单证正本上签注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