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简称衍生产品)管理


声明:政策变化,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基本原则:

一、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二、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三、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四、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双方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期权业务采用差额结算时,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五、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六、银行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银行应依法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管理制度,限制此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七、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准确、合理计量和管理衍生产品交易头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由其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八、银行、境内机构参与境外市场衍生产品交易,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九、从2015年10月15日起,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应按月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暂定为20%,冻结期为一年,利率暂定为零。

(一)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包括:1、客户远期售汇业务;2、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3、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货币掉期;4、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掉期业务;5、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

(二)除期权和期权组合业务按名义本金(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笔期权)的二分之一外,其他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均按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交存外汇风险准金的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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